1、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
(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2)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是动产:区别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2、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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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1、承揽合同的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另有约定除外
(3)承揽工作具有独立性:完成工作过程不受定作人的指挥
2、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2)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3)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3、承揽合同的解除
(1)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3)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标的物交付方式:
(1)现实交付;(2)简易交付(订立合同前由买受人占有);(3)占有改定(合同生效后仍由出卖人占有);(4)指示交付(买受人取得向合法占有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5)拟制交付(买受人获得票据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
2、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但在合同成立时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的,出卖人应当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三 、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1、凭样品买卖: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2、试用买卖: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3、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4、买卖合同的解除
(1)主物与从物解除: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分期付款解除: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1、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1)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一般应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除外。
(2)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有偿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为实践合同。
2、贷款人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不能按照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借款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再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没有约定支付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
一、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也是诺成合同和双务、有偿合同。
(2)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
(3)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二、租赁合同的类型 1.定期租赁
(1)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分为两种情形:(1)是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2)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三、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租人的义务
主要义务是交付出租物、维修租赁物、权利瑕疵担保、物的瑕疵担保、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和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
(二)承租人的义务
1、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有关事项通知、返还租赁物和损失赔偿。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融资租赁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特殊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出卖人和承租人三方主体。通常的做法是,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所需的租赁物,由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并由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及承担瑕疵担保义务,而承租人仅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而无需向出卖人承担义务。
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
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租人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二)出卖人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和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三)承租人
(1)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
(2)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3)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4)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运输合同概念
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一、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
双务、有偿合同
标的是运输行为
诺成合同
当事人的特殊性(收货人和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
二、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1)求偿权。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托运人违反包装的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3)留置权
义务
(1)运送货物的义务
(2)及时通知提领货物的义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
(3)按指示运输的义务。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
(4)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义务
(5)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1)有条件的拒绝支付运费权
(2)任意变更解除权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义务
(1)支付运费
(2)妥善包装
(3)告知(货物名称、数量、收货地点)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诺成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仓储物是否交付为要件。这是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保管对象是动产: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是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1、承揽合同的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另有约定除外
(3)承揽工作具有独立性:完成工作过程不受定作人的指挥
2、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2)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3)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3、承揽合同的解除
(1)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3)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标的物交付方式:
(1)现实交付;(2)简易交付(订立合同前由买受人占有);(3)占有改定(合同生效后仍由出卖人占有);(4)指示交付(买受人取得向合法占有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5)拟制交付(买受人获得票据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
2、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但在合同成立时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的,出卖人应当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三 、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1、凭样品买卖: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2、试用买卖: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3、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4、买卖合同的解除
(1)主物与从物解除: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分期付款解除: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1、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1)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一般应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除外。
(2)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有偿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为实践合同。
2、贷款人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不能按照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借款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再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没有约定支付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
1、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2、定期租赁
(1)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不定期租赁:(1)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2)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3)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定期租赁,视为不定期租赁
4、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5、在租赁期间,遇到租赁物需要维修、第三人主张权利及其他涉及租赁物的相关事项,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1、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1)出租人身份的二重性: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2)出卖人权利与义务相对人的差异性: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
(3)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出租人应当协助。
(2)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3)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4)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5)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6)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
(1)货运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2)货运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3)货运合同是诺成合同;(4)货运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收货人和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收货人也可为第三人)
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3、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1、委托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
2、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3、委托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4、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5、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6、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7、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拒绝盲目备考,加学习群领资料共同进步!
免费听
赵春晓
幽默风趣,思维导图总结精彩,考点层次分明。
主讲: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233网校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独家签约网课老师。某“双一流、211”高校副研究员、硕导,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造价师。
免费听
王东兴
灵魂导师
主讲: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免费听
董航
主讲:建设工程经济
曾任中建一局集团项目执行经理,多年现场经验,对施工现场生产管理、现场安全、施工技术非常熟悉,在一级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方面,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更有其独特的培训风格,其地毯式培训教学,准确打击知识点,每年都会帮助广大学员顺利取证。
免费听
江凌俊
口诀一绝
主讲:目标控制(土木建筑),进度控制(水利),建筑施工安全,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安全
曾在设计院任职,线上线下多年培训行业从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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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宗强
主讲:市政公用工程
从事建造师培训多年。经验丰富,命题方向把握准确。
免费听
黄明峰
封“神”级老师
主讲: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消防安全案例分析,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主要从事一级消防工程师、中级安全工程师等考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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