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考点解析
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介绍
1、行政诉讼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2、起诉
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经过行政复议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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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A选项正确: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B选项不完全正确: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C选项错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D选项正确: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选项错误。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任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行政许可及其种类、法定程序
(1)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①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②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人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③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④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⑤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2)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③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④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3)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①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②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③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④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⑤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2、行政强制及其种类、法定程序
(1)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①加处罚款或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3)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①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②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③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2.1行政复议申请
(1)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2行政复议受理
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不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3行政复议决定
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1、行政复议申请
(1)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2)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1、行政诉讼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2、起诉
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经过行政复议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1、行政案件的审理
(1)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2)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3)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2、行政案件的判决类型
(1)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
(2)第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1)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①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②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人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③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④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⑤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2)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③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④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3)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①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②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③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④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⑤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1)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①加处罚款或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3)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①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②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③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2.1行政复议申请
(1)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2行政复议受理
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不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3行政复议决定
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1、行政复议申请
(1)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2)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1、行政案件的审理
(1)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2)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3)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2、行政案件的判决类型
(1)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
(2)第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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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晓
幽默风趣,思维导图总结精彩,考点层次分明。
主讲: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233网校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独家签约网课老师。某“双一流、211”高校副研究员、硕导,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造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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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兴
灵魂导师
主讲: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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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航
主讲:建设工程经济
曾任中建一局集团项目执行经理,多年现场经验,对施工现场生产管理、现场安全、施工技术非常熟悉,在一级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方面,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更有其独特的培训风格,其地毯式培训教学,准确打击知识点,每年都会帮助广大学员顺利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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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目标控制(土木建筑),进度控制(水利),建筑施工安全,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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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市政公用工程
从事建造师培训多年。经验丰富,命题方向把握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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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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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消防安全案例分析,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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