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辽宁省建设行业执业注册人员涉嫌 “挂证”行为标注“注册异常”的通知
辽住建〔2026〕9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抚改革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管理,严厉打击注册执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等要求,现就对我省部分工程建设领域省级注册人员实施标注“注册异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注异常的范围
对在处理投诉举报、线索转交等工作中涉及的省级建设行业执业注册人员(二级建造师、二级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1个自然年内变更注册单位达到4次及以上的上述注册人员,经核实存在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等“挂证”情形的,对该人员的注册信息在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注册异常”标注。
二、查询方式
社会公众可通过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信息查询栏目,输入姓名或证件号码,查看“人员详情”即可查看相应人员的“注册异常”标注情况。
三、标注异常应用
(一)被标注“注册异常”的注册人员,不得作为省住建厅负责审批的有关资质申报(含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等)主要人员。
(二)对被标注“注册异常”的二级建造师,人员B证状态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予以“其他”异常标注。
(三)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审慎选择被标注“注册异常”的注册人员参与工程项目。
(四)对聘用被标注“注册异常”人员的企业,加强资质动态核查。
四、取消标注异常
被标注异常的注册人员应在标注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取消标注异常。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将依法依规处理。被标注异常的人员如认为注册行为合规或已完成整改,可按以下流程申请取消异常标注。
(一)由本人或其聘用企业向注册单位所在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取消标注异常状态,并按要求提供以下佐证材料:
1.注册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在当前注册单位的社保缴纳证明;
3.在当前注册单位的劳动合同;
4.在当前注册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证明(明确岗位、工作内容及起止时间);
5.个人承诺书(附件2);
6.其他符合有关法规的佐证材料。
(二)市级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对符合取消标注条件的,由市级主管部门汇总,填写《取消“注册异常”标注情况表》(附件1),加盖公章后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市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予以取消标注异常。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6月24日
原文标题:关于对辽宁省建设行业执业注册人员涉嫌 “挂证”行为标注“注册异常”的通知
原文来源: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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