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大气污染防治中,环境影响评价是项目规划阶段的重要环节。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时,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一评价过程不仅涉及对规划可能产生的大气环境影响进行科学评估,还包括与重点区域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会商机制。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地区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时,应及时通报信息并进行会商。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将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审批的重要依据。这一机制确保了跨区域大气污染防控的协调性和科学性。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时,同样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公开评价文件。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时,必须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这是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重要措施。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法律责任也十分明确。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面临罚款。罚款金额根据事故等级确定:一般或较大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3倍计算;重大或特大事故按3-5倍计算,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上一年度收入50%以下的罚款。这些严格的法律责任规定,凸显了国家对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视程度。
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也是重要环节。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责任。对于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进行绿化、铺装或遮盖。这些措施有效减少了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
此外,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相关生产者、使用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使用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和设备,且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这一制度从源头控制了大污染源的产生,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原则。
掌握这些大气污染防治的关键知识点,对于二级建造师考生理解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考生应特别注意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要求、施工扬尘防治责任划分,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8.1.1 建设工程大气污染防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