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大气污染防治中,'三同时'制度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环境保护制度之一。所谓'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中防治大气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这一制度的确立,从根本上保证了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的同步建设和运行。
具体来说,在项目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就必须将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纳入整体设计方案,并确保其设计能力与主体工程相匹配。在施工阶段,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建设,不得滞后。在项目竣工后,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中,要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大气污染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措施和设施投资概算。
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专项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停产整治。
值得注意的是,'三同时'制度不仅适用于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也同样适用于水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等其他环保设施。掌握'三同时'制度的具体要求和法律责任,对于二级建造师考试和实际工程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8.1.1 建设工程大气污染防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