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存在7类特殊事实无需举证证明:
1. 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如重力加速度等科学原理;
2. 众所周知的事实:如国庆节放假安排等社会常识;
3. 法律推定事实:如施工许可证过期则施工行为违法等法定推定;
4. 经验法则推定事实:如混凝土未养护导致强度不足等行业经验;
5. 生效裁判确认事实:已获法院判决确认的工程质量问题等;
6. 仲裁裁决确认事实:如工程款结算争议的终局裁决;
7. 公证文书证明事实:如经公证的工期延误证据等。
但需注意:
对于第2-4类事实,当事人可提交相反证据反驳;对于第5-7类事实,必须提供足以推翻原结论的相反证据。例如在工程索赔案件中,若对方主张已通过仲裁确认工期延误责任,施工单位需提供新发现的监理日志等原始记录证明延误系业主原因造成。
该规则大幅减轻了施工单位的举证负担,特别适用于以下场景:
- 主张不可抗力时引用气象局暴雨红色预警(众所周知事实);
- 索赔设计变更损失时援引生效判决认定的设计缺陷(生效裁判确认事实);
- 反驳工程质量指控时提交公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公证文书证明事实)。
二级建造师在处理工程纠纷时,应善用这些免证规则,但同时也需注意证据的反驳与推翻标准差异,必要时及时申请证据保全或司法鉴定以完善证据链。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10.3.3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