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建设工程领域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行政处罚争议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例如:住建部门对施工企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处以罚款的决定。
2. 行政强制措施争议 包括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设备等行政强制行为。如城管部门未出具合法手续扣押塔吊设备的情形。
3. 行政许可争议 涉及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等事项,如建设单位对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存在异议。
4. 行政不作为争议 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如安全监督站对施工现场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查处。
不可复议的情形需特别注意:
- 内部行政行为(如对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的异议)
- 民事调解行为
- 抽象行政行为(如地方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典型案例应用:某施工企业因夜间施工噪声被环保局处以10万元罚款,企业认为处罚过重且未考虑降噪措施,可在60日内向本级政府或上级环保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处罚,但可申请停止执行。
考试要点提示:
- 复议范围采用正面列举+反面排除的立法技术
- 注意区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差异
- 重点记忆《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的11项可复议情形
2026版考试用书特别新增: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出的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应通过专业复核程序解决。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10.4.1 行政复议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