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行政诉讼实践中,起诉期限中断是重要的时效制度。《行政诉讼法》第48条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常见中断情形包括:
-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无法行使诉权(需提供官方证明)
- 行政机关责任:未依法告知诉权或复议权利(《行诉解释》第64条)
- 其他正当理由:如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突发重大疾病等(需医疗证明)
重新计算规则: • 中断事由消除后,剩余期限不足15日的应补足15日(《行诉解释》第48条第2款) • 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的,自知道诉权之日起重新计算6个月,但不超过行政行为作出后1年
典型案例: 某施工企业2025年1月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3月因疫情封控无法出行,6月解封后发现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其起诉期限自6月知道诉权起重新计算6个月,而非从原处罚作出日起算。
备考要点:重点掌握不可抗力认定标准、15日保障期规则,以及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时的特殊计算方式。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