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行政诉讼中,确定管辖法院是启动诉讼程序的首要环节。《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管辖作出了专门规定,主要涉及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方面。
一、地域管辖的特殊规定:
- 一般原则: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8条)
-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 不动产案件: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二、级别管辖的特殊规则:
- 基层法院:原则上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 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 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 海关处理的案件 •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典型案例分析: 某施工企业因不服省住建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应当向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而非基层法院。若该处罚决定经过省政府复议且改变原决定,则也可选择向省政府所在地的中院起诉。
备考要点提示:
- 注意区分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情形
- 牢记中级法院管辖的四类特殊案件
- 理解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时的双重管辖规则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