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赁 |
约定租赁期限的,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 |
不定期租赁 |
分为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和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两种情形。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概念 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工作内容 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但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四、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五、孳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
贷款人的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借款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借款人的义务:
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其他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
出租人(买受人) |
出卖人 |
承租人 |
支付价金 纠纷索赔时协助 |
交付标的物给承租人 向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 |
支付租金 维修、保管租赁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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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 |
托运人 |
收货人 |
权利 |
求偿权 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 留置权 |
有条件的拒绝支付运费权 任意变更解除权 |
承运人未按约定路线或运费增加,收货人可以拒支超出部分运费 |
义务 |
运送货物 及时通知提领货物 按指示运输 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
支付运费的义务 妥善包装义务 告知义务 |
提货验收义务 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运费及其它费用 |
法律特征:是一种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
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委托人的义务:主要是支付费用、支付报酬和赔偿损失
受托人的义务:主要是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事务报告和转交财产、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以及承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