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二级建造师 /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与土地相关的物权相关课程

本视频可免费试听30秒,看完整版请购买课程

与土地相关的物权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二级建造师
授课老师:王竹梅
所属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标签: 理解
所属章节: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2Z2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物权的主要种类和土地相关的物权

与土地相关的物权介绍

(一)土地所有权

制度

内容要点

全民所有制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集体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为30年至50年、林地为30年至70年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项目

主要内容

概念

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设立

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自登记时设立

取得方式

出让或者划拨

流转

(1)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三)地役权

项目

主要内容

概念

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性质

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

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基本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目的和方法;(4)地役权期限;(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决争议的方法

变动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专题更新时间:2024/01/17 09:00:16

与土地相关的物权考点试题

单选题 1.建设单位以拍卖的方式获得了一宗建设土地使用权,关于该建设土地使用权说法正确的是()。
A . 建设土地使用权从合同订立时生效
B . 建设土地使用权从合同生效时生效
C . 建设土地使用权从登记时生效
D . 拍卖结束后
去答题练习
单选题 2.关于地役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B . 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即便是土地所有权人也不得设立地役权
C . 地役权合同应包括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D . 设立地役权是为了提高供役地的效益
去答题练习
多选题 3.关于地役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 需役地上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B . 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提高供役地的使用效率
C . 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需役地人
D . 地役权由需役地人单方设立
E . 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
去答题练习
多选题 4.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 )
A . 互换
B . 出资
C . 赠予
D . 质押
E . 转让
去答题练习
多选题 5.以下属于可以竞争拍卖的土地( )。
A . 工业用地
B . 商业用地
C . 旅游用地
D . 军事用地
E . 机关用地
去答题练习

大咖讲解: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王东兴
一级建造师
监理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查看老师课程
王竹梅
造价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多年工程造价咨询实战经验,建设部住宅试点工程“部级科技进步个人银奖”获得者。
查看老师课程
相关知识点推荐
高频

物权的主要种类和土地相关的物权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用益物权
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
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一)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全民所有土地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经营期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建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部门批准。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严格用途转用。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概念
只存在于国有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出让或划拨两种方式;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立后应申请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高频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高频

物权的种类

物权的种类

种类

内容要点

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处分权是所有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用益物权

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

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高频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及保护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项目

主要内容

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物权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动产物权

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的保护

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

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无权占有的

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可能)妨害物权的

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造成毁损的

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