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法律性质
1.中国期货业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特点: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以营利为目的, 即社会团体法人具有非营利性。
2.中国期货业协会是自律性组织
中国期货业协会的组织结构
1.会员大会
《条例》规定, 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理事会组织召开, 每四年举行一次。 理事会认为必要, 或1/3以上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联名提议, 应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2.理事会
《条例》规定, 中国期货业协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成员按照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作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大会负责。
3.会长
中国期货业协会设会长一名, 专职副会长若干名, 兼职副会长若干名, 秘书长一名, 副秘书长若干名。 会长、 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 理事会选举产生;兼职副会长由会长提名, 理事会选举产生。 秘书长、 副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推荐, 会长提名, 理事会聘任。
会长为中国期货业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中国期货业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职责:
(1)主持会员大会;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会长办公会;
(3)组织实施会员大会、 理事会、 会长办公会通过的制度、 决议、 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4)检查会员大会、 理事会、 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5)提名兼职副会长、 秘书长、 副秘书长、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6)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7)聘任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各部门负责人, 聘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
(8)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4.专业委员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按照理事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专业委员会由会员单位代表和相应专业领域的行业专家组成。
三、中国期货业协会的主要职责
教育职责、自律规范、从业管理、纠纷调解、权益维护、培训交流、组织研究、其他职责。
中国期货业协会的主要职责
(一)教育职责
(二)自律规范
(三)从业管理
(四)纠纷调解
(五)权益维护
(六)培训交流
(七)组织研究
(八)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