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考>考试指导>证书领取

海南关于申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2月2日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1日公布。

  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考试成绩,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将委托有关媒体向应试人员提供成绩查询服务。应试人员可于11月21日上午8时起,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link.233.com/25443)和声讯电话(16899800)查询本人成绩。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海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海口市凤翔路海南省司法厅办公大楼二楼203室)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的考区、考点和考场、联系方式,并附本人准考证复印件,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本办公室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达到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自2008年12月1日至20日(周六、周日除外),由本人亲自向海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应自12月1日起(周六、周日除外),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7日内到海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海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五)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暂时居住地或工作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品行鉴定证明原件。注:军人应提交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品行鉴定证明原件。

  (六)《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两份)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资格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附:《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海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