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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司法厅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及职业资格申请有关公告

来源:233网校 2013年11月28日
  按照司法部《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认真做好我省考试成绩公布和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我省自治州、自治县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其余所辖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
  二、考试成绩发布与核查
  (一)成绩发布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2日上午8时公布。应试人员可自11月22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电信用户请拨打16899800,联通用户请拨打11699800;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二)成绩核查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限工作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报名地司法局申请成绩核查。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提供本人准考证复印件。
  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超过公告期限的不再受理。
  三、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统一实行网上填报申请信息、现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的工作方式。网上申请时间为2013年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申请人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和Hhhhh)填写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信息完成网上申请程序;现场审核时间为2013年12月16日至30日(限工作时间),申请人到报名地司法局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需提交的材料有:
  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2.身份证原件。
  3.符合放宽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对提交集体户口申请材料人员,须开具户籍证明和户籍卡复印件。
  4.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资格申请人毕业证书未通过教育部学历认证机构查验的,限在30日内提交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的《学历认证报告》。
  港澳台及国外学历学位,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中“毕业证书编号”统一填写“教留服认编号”。
  5.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照片必须严格按照46mm×32mm进行剪裁,所提交的照片必须是申请人在报名时提交的同底照片。
  6.符合“大学生毕业回原籍、军队复员转业、婚姻关系、工作调动”四种特殊情况,且户口已迁入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要求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到户籍所在地审核机关现场提交书面申请。
  7.资格申请人必须亲自到现场提交申请材料,不得交由他人代办;申请人出国留学或确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到现场的,在经司法厅同意后可委托直系亲属办理,办理时须提交委托函原件、护照复印件、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资格证书必须由本人领取。
  8.除现役军人、港澳台居民外,必须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
  (二)网上申请结束后,申请人的学历信息将由司法部统一核验。对于未通过教育部统一核验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提交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三)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资格申请由其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局受理。
  (四)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局提出授予资格申请的有关事宜另行公告。
  四、相关事项
  有关学历认证等问题可通过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网址:http://link.233.com/12515。

青海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
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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