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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一)

来源:233网校 2005年1月27日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三种情况,合同法允许采取补救措施,使之成为有效合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确定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规则确定。

    (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价格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二、抗辩权的行使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又称先履行抗辩权。

    四、保全措施

    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一)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二)撤销权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一、保证

    (一) 保证和保证人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二)保证内容和保证方式

    保证的内容,应当在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加以确定。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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