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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法论——浙江工商大学法律学院研究生教学大纲

来源:233网校 2006年6月17日

第一部分  说       明
一、本课程的性质、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课程为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必修课之一,是学生今后从事民商法研究或者有关法律实务必不可少的专业课。
在本课程的教学中,教师应引导学生研究掌握商事主体法的基础理论、商事主体资格的条件、主体资格的取得、商事主体的类型,尤其是我国有关商事主体的立法和实践,特别是公司企业法律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本课程总学时为36课时,具体课时分配见本教学大纲第二部分。

二、教学方法及考核方式

本课程采用以课堂教学、课堂讨论与论文写作相结合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课堂教学以老师为主进行专题讲座;课堂讨论以老师先指定学生阅读有关专著和论文,在此基础上组织专题讨论,并将学习心得写成小文章,作为本课程作业。教学中尤其要注意引导学生理论密切联系实际,联系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企业制度改革的实际,来学习研究相关法律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对策,培养学生研究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核方式:以检查学生阅读资料的情况及小文章作为平时成绩,占30%;期末论文评定成绩占70%。

 三、参考教材和主要阅读文献资料及参考书目
(一)参考教材
施天涛著《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第二版。
(二)主要阅读文献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及与这三个法律相关的法规

2、我国按所有制不同进行企业立法的法律法规

3、《德国商法典》、《法国商法典》、《日本商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关于商事主体的规定

4、美、英、德、法、日等主要发达国家的公司法及欧盟公司法指令

5、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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