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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湖南省司法厅 2012年6月6日
导读: 湖南省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1日0时至25日24时,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0日。考试时间为9月22日、23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2012年国家
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第117号),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22日、23日在全国统一举行,现就我省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和扶贫攻坚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有关规定,我省新邵县、邵阳县、隆回县、洞口县、绥宁县、新宁县、城步苗族自治县、武冈市、石门县、慈利县、桑植县、中方县、沅陵县、辰溪县、溆浦县、会同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新化县、涟源市、泸溪县、凤凰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花垣县、茶陵县、炎陵县、宜章县、汝城县、桂东县、安仁县、安化县、平江县、新田县、江华县、衡山县、祁东县、澧县、南县、永兴县、祁阳县、江永县、宁远县、蓝山县、双峰县、张家界市永定区、武陵源区等52个县市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1日0时至25日24时。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link.233.com/12086)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0日。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限确定本地区现场确认时间,向社会公告。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张家界市不设考区,只设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点。凡选择在张家界市报名的人员, 9月22日、23日到常德考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请按照张家界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办理。
  报名人员可以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
  (三)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 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名人员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持护照报名的,除提交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2. 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4.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考务费。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考务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函(2007)77号文件规定,我省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60元。
  (五)准考证。
  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其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且已交纳考务费的,准予发放准考证主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的,准予生成准考证副证。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从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主证与副证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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