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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公告

来源:233网校 2005年7月9日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现将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电[2002]第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三)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及地点
  (一)报名方式及时间
   上海考区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两个阶段。
   1、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日00:00至6月20日24:00,报名人员应在上述期限内登录: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www.sk.justice.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确定现场报名日期。
   2、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9日至7月20日,每天08:30至16:30(双休日不休息)。
报名必须本人前来,一律不得代报。
   (二)报名地点
    1、本市报名地点:华夏宾馆(漕宝路38号)三楼华夏厅。交通:沪松线、沪佘昆线、南佘线、沪莘线、徐闵线、旅游1号线、地铁1号线、43路、50路、92路、120路、703路、704路、718路、809路、946路、953路,以上车辆在漕河泾、漕宝路或习勤路站下车。
    2、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上海考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仅持护照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持护照人员报名时还需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以上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
    3、为保证现场拍照效果,报名时,须着装整洁,不得着制式服装。
    4、报名费220元。

四、考试时间、内容、科目和方式
   (一)考试时间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7日、18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7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8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8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与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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