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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民法核心考点汇总:考点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作者:233网校 2020-07-17 07:59:58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五星级考点,常结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进行出题。

常考内容有:

1、效力待定与可撤销、无效的辨析

2、追认权、催告权与拒绝权、撤销权的行使及效力

3、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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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VS无权代理:

①名义不同: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②效力不同: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典型真题】

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单选题)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A选项错误。《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应当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由于乙公司追认,善意相对人丙公司不再享有撤销权。

B选项正确。甲公司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使丙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做出意思表示,构成欺诈。尽管被代理人乙公司对无权代理进行了追认,但丙公司仍然基于受欺诈而享有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种撤销权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 

C选项错误。综合A和B选项,在乙公司追认前,丙公司可以通知乙公司撤销该合同;在乙公司追认后,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C选项所谓“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不正确。 

D选项错误。由于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此种情形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不能当然约束被代理人乙公司,丙公司均无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相关法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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