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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霸课堂笔记:民法第七章《物权概述》重难点总结

作者:233网校-法律人晓肥羊 2022-06-03 00:00:01

民法第七章物权概述中,法考大纲列出的内容分别有:物权的概念和效力、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共四节内容。

其中,物权的效力、物权变动原则、物权的变动原因、物权的公示方法,物权的保护方法需熟悉并能够运用。

物权变动为重点内容,必须掌握。

一、物权变动知识点概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及事件皆可引起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png

二、物权变动重难点总结

基于合同变动引起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1、强制公示与任意公示


合同生效

公示完成(交付、登记)

强制公示

债权关系产生

1.合同履行

2.物权变动

3.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任意公示

物权变动

变动的物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变动以强制公示为原则,以任意公示为例外。

任意公示的情形:

1.动产抵押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

3.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4.地役权的设立

2、不属于强制公示与任意公示的特殊情形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承包合同生效时,承包权设立且具备对抗效力,登记既非物权变动要件,也非对抗要件。

(2)交通运输工具所有权的变动


买卖合同

交付

登记

交通工具所有权变动

发生债权效力

物权变动

对抗第三人

非基于合同引起的物权变动

类型

情形

取得时

处分时

受让人取得时

绝对无需公示事项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

无需登记

无需登记

需要登记

相对无需公示事项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

无需登记

需要登记

需要登记

因法律文书取得物权

因房屋建造行为取得物权

因房屋拆除行为消灭

拆除行为完成,物权即消灭,不需要注销登记

三、法考民法老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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