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法考 > 学习笔记 > 民法

学霸课堂笔记:民法第九章《用益物权》重难点总结

作者:233网校-法律人晓肥羊 2022-06-05 00:00:00

民法第九章用益物权中,法考大纲列出的考试内容有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而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共计六节内容。

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的内容及其变动规则需熟悉并能够运用。

地役权居住权为重点内容。

一、用益物权知识点概述

地役权与居住权.png

二、地役权与居住权重难点总结
地役权

指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法律关系:

①他人的被利用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②本人为地役权的权利人,他人为地役权的义务人。

从属性:

发包上的从属性:随需役地发包而一并发包

转让上的从属性:随需役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利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抵押上的从属性:随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利一并抵押

居住权

概念

居住权是指,一方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占有、使用,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用益物权。

特征

1.属于用益物权;

2.属于人役权;

3.以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为客体;

4.主要用于满足居住人的生活需要;

5.具有一定的专属性,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

居住权可以依合同设立,也可以依遗嘱设立。

1.基于合同设立居住权,采取强制公示的物权变动模式;

(1)居住权合同具有债权效力,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交付住宅,并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居住权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

①居住权合同需采取书面形式;

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居住权合同为无偿合同;

③可以合同约定的一定期间为居住权期间,也可以居住权人的终生为居住权期间。

(2)居住权登记具有物权变动效力,一旦登记完成,居住权成立。

2.基于遗嘱设立居住权,适用基于合同设立居住权的规则。

【点拨】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的居住权,无需办理登记。例如:通过生效的离婚判决取得居住权。

内容

1.居住权的主体:居住权人

【点拨】居住权人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居住权的必要家庭成员,如配偶、未成年子女,也可享有居住权。

2.居住权的客体: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包括占用范围内的基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

3.居住权的内容:

(1)占有使用权能;

(2)原则上无收益权能,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遗嘱另有特别载明的除外。

期限

1.设立的居住期限届满时,居住权消灭。

2.居住期限的确定:

(1)合同约定或者遗嘱载明了期限的,按照约定或按照遗嘱;

(2)没有约定或者遗嘱没有载明的,期限截止到居住权人死亡时。

三、法考民法老师推荐

民法在法考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所以选择一位合适的民法授课老师非常重要。这里给大家推荐233网校的民法主讲老师——陈飞。

报考关注:法考报名时间】【报考条件】【报名照片免费处理

备考资料:包邮免费送纸质教辅】【2021-2018年法考真题答案

报班学习:书+课+题三位一体、主客观题全面提升,233网校助你硬核取证>>

加学霸君好友进备考群
享专业报考答疑>>

温馨提示:文章由作者233网校-lxq独立创作完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禁止转载。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