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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刑法历年法考真题及解析:刑事责任能力,冲刺必看!

作者:233网校-月明 2020-10-16 18:44:06
导读:法考已进入到了紧张的冲刺复习阶段,真题练习必不可少。我们整理了刑法历年法考真题,供各位考生练习,熟悉常考的陷阱与障碍;并准备了详尽的考点解析,帮助考生高效备考。

【法考真题】

法考真题1、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AB项:行为人因精神病而使责任能力减弱,但又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情形,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限定责任能力。在我国,相对有刑事能力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因为生理缺陷,丧失听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以及丧失视力的情形,称之为责任能力减弱,因此,会影响到其量刑,但是责任能力减弱非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其也是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只是由于生理的缺陷,使得其责任能力程度低于一般人。A项、B项中甲是盲人、乙是聋哑人,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不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所以,AB项错误。

C项: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并不会导致其辨认控制能力降低或丧失,丙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丙作为正常人,由于过失导致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C项错误。 

D项:醉酒是酒精中毒的俗称,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一般认为,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醉酒人完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常见情形为:第一次喝酒即陷入病理性醉酒状态,在此种状态下实施了侵害行为,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而生理性醉酒即普通醉酒,不是精神病,若题中没有交代是第一次醉酒,均认为是普通醉酒。D项中,并没有交代丁属于病理性醉酒,即认为丁属于普通的生理性醉酒,其属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法考真题2、关于刑事责任能力和违法性认识,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发现家后的树林里面有许多燕隼,遂请教其学识渊博的高中教师孙某出售燕隼是否犯罪,被告知不是犯罪后,甲去树林中掏了十几只燕隼幼鸟贩卖,但事实上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孙某的回答不影响甲成立故意犯罪

B.乙在14岁生日当晚故意伤害李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李某仍于次日死亡,乙应当负刑事责任

C.丙(15周岁)在盗窃财物后将抓捕他的人打成轻伤。丙应当构成抢劫罪

D.丁误以为吸毒是犯罪行为而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吸毒行为,事实上该行为不违反刑法。丁有犯罪的故意,成立自首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A项:甲咨询的是高中教师,因而发生了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他的定罪,如果甲咨询的是有权解释的机关而得到不违法的意见,产生违法性认识错误,就会影响他的定罪,因此甲成立犯罪。因此,A项正确。 

B项:不满14周岁的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年龄的判断一般是以其实施行为时为准,B项中,乙在生日当晚故意实施伤害行为,但是在14周岁生日的次日才视为满14周岁,本题中,行为人乙不负刑事责任。因此,B项错误。 

C项: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因此15岁的丙不构成转化型抢劫。因此,C项错误。 

D项:吸毒不是犯罪,只是违法行为,丁不构成犯罪,自首是对犯罪的自首。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考点解析】

一、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主体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减弱的人,其刑事责任也相应地适当减轻。

二、年龄与责任能力

(一)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未满14周岁的人不构成犯罪,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而未满16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

【点拨】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罪名。例如,15岁的孩子绑架他人不负刑事责任,但绑架他人后杀死被绑架人的,可以直接定故意杀人罪。

(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无论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减轻刑事责任阶段

已满14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点拨】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我国刑法中只有两个,那就是一老(过失)一小。

三、生理与责任能力

(一)精神病人

精神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任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点拨】间歇性精神病人

全疯: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半疯: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醉酒的人

1.生理性醉酒:即我们通常说的喝醉酒,这属于自招危险,应当负刑事责任

2.病理性醉酒:这是一种精神疾病,如果非自愿地导致这种疾病发作,不负刑事责任。

(三)又聋又哑的人、盲人

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点拨】又聋又哑的人仅指既聋且哑的人。

 四、原因自由行为

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虽然没有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但是导致能力丧失的原因是自身罪过

1.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

行为人故意让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决定利用自己的无责任能力状态,追求(直接故意)或者放任(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发生。对此情况,应当以故意犯罪论处。

2.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

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预见自己有可能在无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犯罪,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对此情况,应当以过失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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