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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刑法背诵考点:第19期——犯罪预备

作者:233网校 2020-04-30 13:51:38
导读:犯罪形态是刑法的重难点章节,每年必考,需要全面掌握。这一章节考的比较综合,涉及到前面的因果关系、主观要件、认识错误等许多知识点,有些内容还涉及到分则不同罪名的既遂标准,同学们学习期间一定要保持专心,跟着乐毅老师的课程思路学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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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要件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1)概念:“为了犯罪”应当理解为“为了实行犯罪”。因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例如,为了实行杀人而购买凶器的行为, 是预备行为;为了购买凶器打出租车前往商店的行为,不是预备行为。

(2)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例如,甲告诉乙想抢劫,让乙帮自己买一把凶器,乙买来后交给甲,甲未使用便放弃抢劫,甲是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乙是犯罪预备。

2.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

(1)概念:预备行为,是指对法益已经造成一定危险的行为。

(2)犯罪预备行为VS犯意表示: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

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

例如,甲对乙说:“我讨厌丙,我真想弄死他!”这只是犯意流露。如果甲进而买了凶器准备实施,就是犯罪的预备行为。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这是指犯罪预备行为没有进入实行阶段。包括两种情况:

(1)预备行为未实施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继续实施。

例如,赶往犯罪现场途中遇车祸。

(2)预备行为已经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进入实行阶段。

例如,已经赶到犯罪现场,但是意图杀害的人已经出门。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VS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关键在于自动性。

犯罪预备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得不停止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

二、处罚标准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预备犯、犯罪预备和预备行为的区分。

①预备犯:是指构成犯罪预备的罪犯。

②犯罪预备:是指在预备阶段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的犯罪形态。

③预备行为:是指实施了为实行犯罪而做的准备行为。

【设题陷阱】

1.甲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成立犯罪未遂。

2.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成立犯罪预备。

【答案】

1.错误。成立犯罪预备,甲还没有着手。

2.错误。乙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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