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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刑事法每日一练(5月16日)

来源:233网校 2009年5月16日

多项选择题

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共同犯罪中,共同行为意味着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在发生了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犯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也肯定各共犯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就本题而言,对于甲乙共同伤害行为所造成的丙受重伤的结果,认定为是甲、乙的行为均对丙受重伤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因而甲、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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