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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考《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21-04-27 10:08:24

1、黄某和张某共同贩卖毒品,黄某被当场抓获并拘留,张某在逃。有关部门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拘留黄某后,因有碍侦查,没有在24小时以内通知黄某家属

B、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没有对黄某进行讯问即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C、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黄某怀孕,应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D、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认为只有张某到案,才能查清案件事实,遂决定中止审查起诉,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张某到案后再恢复审查起诉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考点:拘留的执行;逮捕的适用情形;逮捕的批准和决定程序;审查起诉。A选项涉及拘留的执行。《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拘留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可见,只有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才能因有碍侦查而不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本案中黄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不能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她的家属。A选项做法错误。B选项涉逮捕的批准和决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高检规则》(2019版)第280条扩大了应当讯问的犯罪嫌疑人的范围,该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四)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六)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六)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但本选项没有指出黄某具有以上应当讯问的情形,因此未经讯问而直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是可以的。B选项做法正确。C选项涉及逮捕的适用条件。本选项可通过两种方法判断:其一,刑诉法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对于怀孕的妇女不能批准或决定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关于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的规定,对于怀孕的妇女,只有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才可以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72条关于监视居住适用条件的规定,也只是说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怀孕妇女,“可以”而非“应当”监视居住。因此,对于怀孕妇女是可以批准逮捕的,而非“应当不批准逮捕”。C选项做法错误。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9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这里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变更强制措施,这也说明对怀孕的妇女,是可以批准逮捕的。D选项涉及审查起诉中特殊情况的处理。《高检规则》(2019版)第158条第3款规定:“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起诉应当受理。”D选项做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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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两起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因对法院审理不满,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对此,法庭应如何处理?

A、追究自诉人法律责任,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B、拘传自诉人到庭

C、按撤诉处理

D、宣告被告人无罪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1、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因此,C选项正确。

3、下列哪一被告人不属于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情形?()

A、甲,20周岁,因3年前实施的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B、乙,20周岁,因3年前实施的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C、丙,17周岁,因半年前实施的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D、丁,17周岁,因半年前实施的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考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依据该规定,B选项中的情形不适用于犯罪记录封存。

4、下列关于缺席判决的适用对象,说法正确的有:

A、国家工作人员甲收受他人贿赂的100万元人民币后。出国考察,超期未归,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受理的

B、乙在香港地区参与出卖国家机密,获得较多。未在指定时问内归来,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

C、丙在A国加入当地的宗教组织和A国国籍,从事刺杀我国某省地方政府官员的活动策划,并且亲自回国进行刺杀行动,被公安机关抓获,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

D、丁携带单位公款出国旅游,在国外因交通事故变成植物人,案发后,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受理后,中止审理超过3个月的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应指在审判日,被告人本人未到庭,由法庭主持进行的开庭审理制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该规定是缺席判决的适用要件。首先,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只要到达刑事诉讼法的起诉要求,并且人在国外或者境外的,都可以进行缺席判决。故A项正确。其次,如果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需要由最高检进行核准,B项中,出卖国家机密罪并没有进行核准,故B项说法错误。C项中,丙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由于人在我国国内,故无须缺席判决。D项中,丁的“诉讼能力”消失并不影响犯罪的追诉,根据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96条的规定,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6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D项中并没有超过6个月,因此,不能缺席判决。

5、王某因集资诈骗被甲省乙市某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二审维持原判。关于王某的申诉,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王某直接向甲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的,该院可以直接将案件交由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B、王某向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并被驳回后,又向甲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的,甲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受理

C、甲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予以重新审理后维持原判后,王某继续申诉的,不予受理

D、王某向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被驳回后,又向甲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再次被驳回,之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查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考点:申诉的提出;受理及审查处理。A选项涉及直接向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53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A选项做法正确。B选项涉及经终审人民法院驳回申诉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59条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本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B选项做法错误。C选项涉及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维持原判后又申诉的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5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现第242条)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C选项做法错误。D选项涉及被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后又申诉的处理。《高检规则》(2019版)第594条规定:“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再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也即此种情况下也是一般不再立案复查,而非一概不再立案复查。D选项做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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