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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

来源:233网校 2021-04-21 10:22:15

1、关于自诉案件的审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 张某提出自诉,称齐某对其予以诽谤。法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缺乏罪证,裁定驳回起诉,后张某又提出了新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法院应受理

B 、 姜某殴打王某、李某,王某提起自诉,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反悔,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二审法院遂在3人之间进行调解

C 、 方某向公安机关控告张某诈骗,公安机关认为属于经济纠纷,不予立案,方某遂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受理后,方某可和张某自行和解

D 、 黄某向公安机关控告卫某敲诈勒索,公安机关认为属于经济纠纷,不予立案,黄某遂提起自诉,法院受理后,卫某反诉黄某某诈骗,法院可予以合并审理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考点: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A选项涉及自诉案件的受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321条规定:“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是只要自诉人提出了新的证据,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A选项说法错误。B选项涉及共同被害人放弃自诉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3条第2款规定:“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B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涉及自诉案件中的和解。《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可见,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所有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均可同被告人自行和解。C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涉及自诉案件中反诉的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4条第1款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 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本案不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而属于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适用反诉制度。D选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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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魏某17岁。聋哑人,因涉嫌强奸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人员拟对他进行讯问,需要遵守的法定程序是:( )

A 、 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B 、 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否则魏某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C 、 由于魏某是未成年人,讯问魏某应当通知其辩护人在场

D 、 可以到魏某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不得另行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的一种侦查行为。选项A,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可知,只有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才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选项A不当选。选项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 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又根据《刑诉解释》第89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①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②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③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④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选项B当选。选项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 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法律并没有要求讯问未成年人应当有辩护人在场。选项C不当选。选项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款的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选项D不当选。

3、某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发现被告人何某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后经鉴定,何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 、 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B 、 法院应当通知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然后适用强制医疗程序进行审理

C 、 如法院发现何某未委托律师,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D 、 如法院判决宣告何某不负刑事责任,并作出对何某强制医疗的决定,对于该判决,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考点:强制医疗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38条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 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A、B选项做法错误。强制医疗程序中解决的问题是是否将被告人或者被申请人强制医疗,而不涉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所以指派的律师并不是承担辩护人,而是诉讼代理人的职能,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34条规定,审理强制医 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通知未到场的,可以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其他近亲属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C选项做法错误。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能提起抗诉,但是对于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D选项做法正确。

4、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A 、 被害人刘某(12岁)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 、 如果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C 、 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应当是同一个

D 、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刑诉解释》第17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见,A项不选。《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见,若受损失的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提起,所以此处应为“可以”而非“应当”。因此,B项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 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可见,C项不选。《刑诉解释》第184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 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可见,D项不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5、在办理张某(17岁)涉嫌盗窃一案的过程中,下列哪一决定的作出应当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

A 、 对张某立案的决定

B 、 对张某批准逮捕的决定

C 、 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张某有罪供述的决定

D 、 对张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考点:证明标准。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要求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A选项说法错误。B选项涉及逮捕的证明标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也未要求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B选项说法错误。本题的难度主要体现在C、D两个选项。在非法证据排除中,检察机关对于取证合法性的证明必须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但是排除非法证据,并不要求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只要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的怀疑,即可以排除非法证据。C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有一定的干扰性。考生须注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之一是已经符合起诉条件,而提起公诉的条件之一就是证据确实充分。D选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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