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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际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21-04-14 09:37:15

1、甲国驻乙国的大使馆发生了火灾,火势非常紧急.乙国消防人员为了救援伤者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进人大使馆。火灾结束后甲国大使馆通过无线电(其安装未得到乙国同意)向国内报告了相关情况,甲国向大使馆邮寄了重建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乙国发现该外交邮袋涉及走私。关于大使馆馆舍的特权与豁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乙国消防人员的救援行为不违反国际法的规定

B、甲国大使馆通过无线电汇报情况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法的规定

C、如救援过程中乙国相关人员发现甲国使馆的档案涉及甲国国家安全的重大事项,则可以将该档案复制或暂扣

D、大使馆的外交邮袋不得开拆或扣留.但在有代表同意在场见证的情况下除外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4条的规定,未经馆长许可不得进人使馆馆舍(工作区+生活区),这种不得进入是绝对的,没有任何的例外。即使情况再紧急也不存在例外,简单来说就是必须“见死不救”。要尊重一个外交战士成为烈士的权利。选项B正确。甲国大使馆确实有通讯自由,但是根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9条的规定,不经接受国同意,不得安装和使用无线电发报机。B项中的整体结论正确。选项C错误。根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6条的规定,大使馆的档案无论何时何地都受保护,国家安全也不是侵犯使馆档案的理由。选项D错误。根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10条的规定,大使馆的外交邮袋不得开拆或扣留.这种特权与豁免是绝对的。领事邮袋有重大理由可以在派遣国代表在场见证下开拆;若派遣国拒绝,邮袋退回原发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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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列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说法正确的是:()

A、任何沿海国都享有专属经济区的权利

B、专属经济区制度将会影响其上空或底土的法律地位

C、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捕鱼,无需经过沿海国同意

D、其他国家要在专属经济区内从事任何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必须事先取得沿海国的同意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沿海国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对该区域内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拥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与此相关的某些管辖权,由此对其他国家在该区域的活动构成一定的限制。专属经济区不是国家本身自然存在的权利,其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专属经济区的制度不影响其上空和底土本身的法律地位。因此ABC错误,D正确。所以本题D当选。

3、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当局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下列有关沿海国行使紧追权的做法,符合国际法规则的是:()

A、甲国商船未经乙国允许,在乙国领海内从事渔业捕捞后离开,乙国商船从领海开始紧追

B、甲国船舶在乙国领海内进行科学测量后离开,当该船驶入乙国专属经济区时,被乙国军舰发现,乙国军舰开始行使紧追权

C、甲国船舶在乙国领海内进行情报监听,被乙国军舰发觉,进行紧迫。途中,乙国军舰失去甲国船舶行踪,在公海逗留。几日后,乙国军舰再次发现甲国船舶行踪,继续进行紧追D、甲国船舶在领海内从事走私,被乙国军舰发觉后进行紧追。甲国船舶驶入丙国领海时,乙国军舰停止紧追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商船不可以作为紧追权的主体,因此A错误。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里只享有对自然资源的管辖权,甲国船舶在乙国领海内进行测量后离开,当其驶入专属经济区时,并未侵犯乙国的自然资源管辖权,所以乙国军舰不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甲国船舶实施紧追,因此B错误。紧追不能中断,因此C错误。紧追可以开始于一国有管辖权的海域,但当船舶进入第三国领海时,紧追必须终止,因此D正确。所以本题D当选。

4、2009年9月7日,甲国公民利普斯和乙国政府签订了购买9艘船舶的合同,当时这批船还在建造之中,总购价300万欧元。从2009年到2010年之间,乙国向利普斯交付了7艘,但比原定日期稍迟了一些。由于当时货运费大大下降,利普斯身负巨债,无力交付全部购船费,遂将船只抵押给乙国政府。2013年,利普斯被乙国海事法院控告。诉讼中。利普斯强调虽然当时合同中未写明详细的交船日期,但对此有过口头协议(但利普斯并未请当时代表一国政府同他谈判的代表法力兰出庭作证)。自2014年开始,甲国政府代表利普斯向乙国政府提起外交保护,要求乙国政府索赔。关于本案,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和原则,说法正确的有:()

A、利普斯已经用尽了甲国所有的救济手段

B、甲国政府有义务代表利普斯提起外交保护

C、甲国政府代表利普斯提起外交保护必须以利普斯的请求为前置条件

D、甲国政府代表利普斯提起外交保护的行为是甲国属人管辖权的体现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外交保护是一国属人管辖权的体现,所以D正确。外交保护程序的启动既可以是依申请也可以是国家依据职权提起.国家依据职权提起外交保护时无需以受害者请求为前置条件,所以C错误。

5、甲乙两国因边界矿产开发纠纷诉至国际法院。目前国际法院中有一名具有甲国国籍的法官,该法官就任前曾参与该矿产开发。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国际法院法官的候选人同时在大会和安理会中获得绝对多数票时才能当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有否决权

B、本案中,乙国可以申请该名具有甲国国籍的法官回避

C、国际法院若就本案作出裁判,则该判决对甲乙两国均具有约束力。如果败诉方拒不执行,胜诉一方可以申请国际法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D、若甲国国籍法官不适用回避制度,则乙国可以推荐一名法官参与本案的审理。该名法官在该案件中和甲国国籍的法官都没有投票权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选项A错误。联合国国际法院的法官确实需要在大会和安理会分别投票并且都要获得绝对多数才能当选。但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于国际法院法官的人选没有否决权。注意,这里的选举规则是规定在《国际法院规约》中第10条,与之前所述安理会的表决制度并无冲突。选项B正确。这个选项有一定的迷惑性,从一般原则上来说.国际法院的法官并不适用回避制度。但有一个例外就是如果该法官就任前曾经参与相关案件,则仍可适用回避制度。题目中明确表示该名法官在就任前曾经参与过争议矿产的开发工作,所以乙国可以申请其回避。选项C错误。前半部分正确,确实对两国具有约束力。但如果一方拒不执行的话,国际法院是没有权力强制执行的,这点与国内法体系中的审判体系差异巨大。另一方只能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记起来也很简单,执行必然要采取行动,安理会是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选项D错误。这个选项首先需要注意的是“若”,结论部分以“若”为条件。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1条的规定,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如一方当事国有本国国籍的法官,他方当事国也有权选派一人作为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如双方当事国都没有本国国籍的法官,双方都可各选派法官一人参与该案的审理。此种法官称为“专案法官”,与其他法官“同案同权”,都能够参与投票。D项中的表述错在后半部分关于投票权的内容。1.15名法官中,不得有2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2.国际法院的判决有如下特点:(1)判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对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2)如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可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3)当事国对判决的意义或范围发生争执,可以请求国际法院作出解释;(4)当事国在判决作出后发现能够影响判决的新事实,可以申请法院复核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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