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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考民法《物权的变动》试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22-06-16 00:00:00

2022年法考民法《物权的变动》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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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某和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李某名下。2011年两人离婚,法院于同年4月20日终审判决二人离婚房屋所有权归张某。4月22日,张某将房屋作价100万元出售给王某,王某当天支付了30万元。后李某起诉认为,张某和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于2011年4月20日取得房屋所有权

B.李某仍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C.张某和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D.王某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根据《民法典》第229条,因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自该裁判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张某应当自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即2011年4月20日起即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故A正确,B错误。由于张某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他和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不过根据《民法典》第232条的规定,在张某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时,他和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发生物权效力,故c正确。根据《民法典》第208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要办理登记,由于王某只是支付了30万元的对价,在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之前,王某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D错误。故AC项正确。

2、甲偷盗使用自己孪生哥哥乙的身份证将登记在乙名下的一处房产以乙的名义出售给了第三人丙,丙对甲乙二人的身份关系并不知情。甲丙二人于2017年1月10日交付的房款并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除非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否则房屋所有权人应以不动产权证书上的记载为准

B.若乙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关应当为其办理更正登记

C.若乙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的,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办理更正登记

D.若丙不同意乙的更正登记申请,乙就不能申请异议登记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善意取得和物权的公示问题。本题中,丙可以根据《民法典》第311条和《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17、18条的规定,丙已经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因此,若乙直接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关不能直接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乙此时需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申请更正登记。选项B错误。又根据《民法典》第217条的规定,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选项A错误。根据《民法典》第220条第2款的规定,丙不同意更正登记的,乙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故D项错误。故本题的答案为C。

3、甲将自己的一套住宅出售予乙,并约定乙先支付房款的30%,一个月内付清剩余房款,待乙付清房款届时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为保障乙的利益,双方在3月10日办理了预告登记。同年4月10日,甲又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交付了全部房款,房屋已经移转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同年7月10日甲再次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丁。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丙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属于无权占有

B.因房屋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丁无法办理过户

C.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D.假设乙取得房屋所有权,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预告登记、多重买卖、返还原物请求权等问题。选项A,《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虽然丙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丙基于买卖合同占有房屋,属于有权占有,故A选项错误。选项B,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虽然办理了预告登记,但《民法典》第221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失效的情形,其中包括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题中预告登记已经超过3个月,故预告登记失效,B选项错误。选项C,同样根据《民法典》第215条的规定,据此,选项C正确。选项D,虽然甲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但甲与丙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在乙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甲对丙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563条之规定,丙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CD。

4、甲将一套自住房卖给乙,并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首付了30%的款项,双方办理了预告登记。后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好友丙担保,将该房抵押给丙的债权人丁并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现丙因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丁要求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房屋所有权归属乙

B.丁依据与甲之间的担保合同,有权要求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

C.丁尚未取得房屋的抵押权,丁对丙的债权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

D.丁依据与甲之间的担保合同,有权要求甲承担担保义务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预告登记的效力问题。《民法典》第221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乙为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故丁未经乙同意不能取得对该套房屋的抵押权。丁的抵押权未设立,无权要求甲承担物权法上的担保责任,但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丁有权要求甲承担抵押合同的担保义务。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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