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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集锦!2019年法考主观题:商法核心法条汇总(上)

作者:233网校 2019-10-11 21:06:24
导读:随着法考的脚步越来越近,许多小伙伴们反映知识点却越背越多了。别担心,我们为大家精心归纳了商法历年核心法条和重点考点,记得收藏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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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1)公司是独立法人,以全部资产对债权人承担独立的无限责任
(2)股东以资产换股权,对公司承担认缴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
(3)母子为两家,子公司独立;总分是一家,分公司附属

《公司法》第3、14条

2.【公司设立中的责任承担】

(1)发起人名义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发起人或公司担责
(2)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合同:①原则上公司担责;②发起人为自身利益,且第三人恶意,则发起人担责
(3)设立中的侵权责任:①公司成立后,公司担责;②设立失败,发起人连带

《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

3.【股东资格的认定】

(1)股东名册是股东身份或者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
(2)登记机关置备的相关文件不是股东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但未经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股东资格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解释三》第 22 条

4.【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

(1)不违反《合同法》第 52 条的《代持股协议》有效
(2)隐名股东不是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
(3)隐名股东显名化需要由其他股东(人头)半数以上同意

《公司法解释三》第24 条

5.【名义股权的处分】

(1)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是有权处分,但为保护实际出资人,参照适用善意取得规则
(2)若名义股权存在出资瑕疵,债权人可以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不得以其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但其可以在偿还相关债权后向实质股东追偿

《公司法解释三》第25、26条



6.【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

(1)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2)股东权利自出资财产交付时开始享有。已交付,未登记,有股权;已登记,未交付,无股权
(3)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公司法》第27条;
《公司法解释(三)》第10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

7.【股东的出资瑕疵责任】

(1)对其他发起人:违约责任
(2)对公司:补足+发起人连带
(3)对债权人:补充赔偿+发起人连带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

8.【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处理】

1.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剩、利)
2.全部未出资+催告+股东决议,可解除股东资格

《公司法解释三》第16、17条

9.【出资评估】

1.出资时未评估的处理:(1)进行评估,若不足,则认定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不足)。(2)该股东补足出资+对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限权新、剩、利;发起人连带
2.公司成立后发现评估有误,实际价值低于评估价值:(1)属于出资不实。(2)该股东补足出资+对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限权新、剩、利;发起人连带
3.股东出资后,因客观情况导致非货币财产贬值的,不承担补足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9、15条
《公司法》第30条

10.【出资期限】

1.由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可延长
2.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情形:债权人诉请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破产、瑕疵股权转让
3.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

《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
《破产法解释二》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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