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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卷指导:刑事诉讼管辖权总结(六)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27日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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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事诉讼:

  1.危害国家安全案;

  2.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诉讼

  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海事海商,专利纠纷,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行政诉讼: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

  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

  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

  (二)地区管辖

  刑事诉讼:

  1.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为辅;

  2.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3.特殊情况的管辖。

  民事诉讼: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2.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3.特殊地域管辖(9种);

  4.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行政诉讼: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向下转移

  刑事诉讼:不能

  民事诉讼:能

  行政诉讼: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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