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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必知:鉴定人的条件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0月31日
  鉴定人的条件:
  ①、应当受到公检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鉴定人不能自动进入诉讼,如医院的大夫根据职业的要求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诊断并不是鉴定结论;―――但注意,根据法律规定,公检法机关可以并不把鉴定任务直接委托某个专家,而是委托某个鉴定部门,由鉴定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鉴定部门本身并不是鉴定人,而是该专家本人;―――按洪道德所说,刑诉37条中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他认为根据此规定可以理解为辩护律师不仅可以收集证人证言,同时也可以委托鉴定人,而不仅限于公检法机关,还可以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物证、书证。)―――注意:汪海燕说在刑诉中,当事人不能自行委托鉴定人,必须是公检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而民诉中可以。
  ②、应当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否则应当回避)考试大
  ③、必须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专家证人)―――针对事实问题,不能是法律问题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鉴定人要签名,组织鉴定的部门要盖章(鉴定结论虽然最后表现为书面形式,但并不是书证,而是对鉴定结论这种言辞证据的固定形式)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1.登记管理制度:
  (1)法医类鉴定,(2)物证类鉴定,(3)声像资料鉴定,(4)其他。
  司法部负责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司法厅负责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定期更新名册。
  2.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3.司法鉴定机构间无隶属关系,鉴定机构受理业务不受地域限制。
  4.鉴定人应当在一个机构从事业务。鉴定人实行回避制度。
  5.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签名盖章,多人对鉴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6.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法院通知应当出庭作证。
  7.担任鉴定人条件:
  (1)具有与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鉴定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具有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专业技能。
  注意: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开除公职处分的、或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
  ―――注意:公证员的任职条件也同样包括不能有职务过失犯罪(见公证法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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