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事诉讼

刑诉法历年考题中考过三次的考点

来源:233网校 2009年2月16日

  侦查阶段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处理方式(《刑诉》第15、130条)、地域管辖(《刑诉》第24、25条)、指定管辖(《刑诉》第26条、《刑诉解释》第19条)、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刑诉》第28、36、37、75、139条;《六机关规定》第13条)、刑事证据的种类(《刑诉》第42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刑诉》第7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2、3、5条);

  询问证人时应遵循的规则(《刑诉》第97条;《高检规则》第159、160、161条;《六机关规定》第17条)、补充侦查(《刑诉》第140、165条;《高检规则》第271条;《六机关规定》第27条;《刑诉解释》第159条)、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刑诉》第128条;《六机关规定》第32条)、不起诉(《刑诉》第140、142条;《高检规则》第286、288条)、延期审理的情形(《刑诉解释》第156、157、165、181条;《刑诉》第165条;《高检规则》第348、349条);

  法庭审判(《刑诉解释》第176、178条)、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权利和产生方式(《刑诉》第147条、《刑诉解释》第111条、《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2、4、5、11、14条)、二审判决《刑诉》第189、191条)、暂予监外执行(《刑诉》第214条;《刑诉解释》第353条)。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