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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管辖

来源:法律教育网 2010年10月12日
导读: 在刑事诉讼中,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管辖实质上解决的问题有两个。
  在刑事诉讼中,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管辖实质上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即立案管辖问题;另一个是要解决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法院、以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即审判管辖问题。 
  一、立案管辖的概念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解决的是刑事案件首先由谁立案的问题。  来源:www.examda.com
  二、立案管辖的划分依据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范围: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管辖范围:自侦案件国家安全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立案管辖军队保卫部门的立案管辖范围: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监狱的立案管辖范围: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管辖 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其它犯罪案件专门管辖: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审判管辖: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范围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普通管辖:(指定管辖) 
  地区管辖:犯罪地管辖为主,住所地管辖为辅原则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为主,主要犯罪地管辖为辅原则。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限于自诉案件,具体包括以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只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 
  ①侮辱罪案件(刑法第246条第1款);  考试大论坛
  ②诽谤罪案件(刑法第246条第1款); 
  ③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刑法第257条第1款); 
  ④虐待案件(刑法第260条第1款),⑤侵占私人财物案件(刑法第270条)。应当指出的是,除侵占私人财物案件外,其它案件如果严重到一定程度则构成公诉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此类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属于法定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 
  ①故意轻伤害案; 
  ②重婚案; 
  ③遗弃案; 
  ④妨害通信自由案; 
  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⑦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⑧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的轻微刑事案件。在此,尤其要注意第8类犯罪是一个类犯罪,包括多种罪名。 
  第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对于上述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的,可由公安机关受理,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此类案件,如果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第三类自诉案件。 
  因被害人提起自诉必须以公诉终止为条件,因此又称之为“公诉转自诉案件”。此类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以下限制性条件: 
  ①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②属于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一种特殊的“公诉转自诉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都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方面的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其他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此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案件; 
  ②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五、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法律另有规定的”是指: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依法由军队政治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由监狱机关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六、关于执行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在执行立案管辖的有关规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于第二自诉案件,被害人享有提起自诉或进行公诉的选择权。如果被害人选择公诉,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2、公检交叉案件。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都应当接受,不得以不归自己管辖而拒绝。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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