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事诉讼

2013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辩护人的权利

来源:233网校 2013年7月24日
  辩护人的权利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刑事诉讼法》第36、37、38、39、41、45、47、159、160条对辩护人的权利作了详细规定。
  辩护人的权利可以分为14种
  1.会见、通信权
  (1)非律师辩护人不独立享有。
  (2)会见的手续:①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②看守所至迟48小时;③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期间应经侦查机关批准,并且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2.了解案件情况权利(辩护律师专有)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3.核实证据权(辩护律师专有)
  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4.不被监听权(辩护律师专有)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5.阅卷权(非律师辩护人不独立享有)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6.调查取证权、申请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专有,对不同证人也不同)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7.申请调取证据权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8.获得通知权
  (1)侦查终结案件移送情况的通知(辩护律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2)开庭相关情况的通知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9.提出辩护意见权
  (1)侦查终结前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2)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10.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11.拒绝辩护权
  12.保密权(辩护律师专有)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13.上诉权(经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14.其他权利(申诉和控告权、获得相关的法律文书权、申请回避及复议权)
  主要包括获得与其行使辩护权相关的法律文书权,对公安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控告权。

  司考大纲: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下载、解读、变化分析

  试题推荐:司法考试卷一真题解析 卷二真题解析 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汇总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