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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罪数形态总结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0日
一、一般规则:1、罪数标准:构成要件说;2、处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 
 
二、貌似数罪或实际数罪但不并罚的情况:
 
(一)实质一罪,一行为规定为一罪的情况,因为是一行为,所以根据行为说,属于实质的一罪,也就是在实质上属于真正的一罪的情况,包括三种情况:分别是继续犯、想像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1、继续犯,犯罪既遂后,如果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存在,则犯罪行为仍在继续。
 
对比:即成犯、状态犯,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结束,与不法状态存在与否无关。
 
常见继续犯:(1)非法拘禁,绑架,拐卖等侵犯自由的犯罪。(2〕遗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不作为犯罪。(3)非法持有毒品,枪弹等持有型犯罪。重婚罪属于继续犯。
继续犯的特点:不法状态继续则不法行为继续(同时)。其他罪不法状态单独继续。

2、想象竞合犯:一行为同时犯数罪,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不数罪并罚,常见的类型有盗窃同时触犯其他罪,如盗割电线,同时犯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
3、结果加重犯:指一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
 
1、连续犯,特征与处理原则;与惯犯的区别
 
2、牵连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构成不同罪的情况。特征:(1)一个目的;(2)数行为;(3)牵连关系:处理原则:一般,择一重罪处罚,例外,法定情况下,数罪并罚。如伪造证件用于招摇撞骗的,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伪造公文的。

处理原则:一般择一重罪处罚,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吸收犯:一行为被另一行为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只以吸收行为论罪。
特征:(1)数行为;(2)犯数不同罪;(3)吸收关系;处理原则:仅成立一罪。
 
例如入室抢劫的,预备行为触犯另一罪名非法侵入住宅罪,持有枪支又持有的。
(三)几个界限:
 
1、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区别:行为个数不同
 
2、牵连犯与连续犯的区别:是否同种罪
 
3、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牵连的程度不同
 
4、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条文内容是否存在重复情况。
 
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参见:附罪数特殊情况)
 
(一)法定的一罪:(1)结合犯、(2)集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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