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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二助记表格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3日

各阶段的权利义务

辩护人

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

律师

独立诉讼地位

了解涉嫌罪名会见:a 48小时/5天(黑/恐、走私、毒品、贪污的共犯)b涉国家秘密经批准c会见时可派人在场

接受委托

会见通信权(不批准、不派员)

③调查取证权:a证人同意

b申请检察院/法院取证(需要由检察院/法院取证,不应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

c经检察院/法院许可,被害人及其证人同意

①阅卷权:

a诉讼文书

b技术性鉴定材料

②发表建议权

(检察院应听取)

①阅卷权:

犯罪事实的材料

②质证权

申请权(新证人/证据、鉴定/勘验)

辩论权

③非独立上诉

共有的

  提供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申请取保候审

③解除超期强制措施

④拒绝辩护(要有法定理由

非律师

 

①阅卷须经允许

②会见通信须经允许

③调查取证

申请取保候审

诉讼义务

  ①据事实和法律,证明无罪、罪轻、免刑责,维护其合法权

②不得帮助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明,威胁/引诱证人

律师的执业道德

委托代理

提供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阅卷权

③调查取证权

 

 

 

 

种类

 

拘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拘留

逮捕

适用对象

未被羁押的犯嫌/被告人

①可能判管/拘/独立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有期↑且不危害社会的

③应逮捕但重病/怀孕、哺乳的

④需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拘留人

⑤羁押期间案件不能办结(鉴定过长)

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

⑥检察机关批捕,需复议、复核的

⑦检察机关不起诉,需复议、复核的

⑧持有效护照/出入境证件,可能逃避侦查,但不需逮捕的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①正预备/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被害人/亲见人指认他犯罪

③在身边/住处发现罪证的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⑤有毁灭/伪造或串供可能的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宅,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窜/多次/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检察机关:犯嫌

③④

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嫌实施犯罪的证据已查证属实)

②可能判处有期↑刑罚

③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尚不足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人大代表,经人大常委会/主席团同意

外国人,eg危害国安,由最高检报外交部;他罪,高级检报省外事部门同意

适用条件

直接适用拘传

民诉2次传唤

 

 

 

 

审批机关

公检法三机关

公检法三机关+国安

公检

法检决定

检批捕7天

未拘留15→20

执行机关

公安+国安

公安+国安

仅属公安

检批捕公安有权释放/变更

适用程序

①≥2人

②出示拘传证/票

1000元

 

①出示拘留证

②≤24小时通知家属/单位(除有碍侦查/无法通知外)

③≤24小时讯问不应拘留时立即释放发释放证明

①≥2人

②出示逮捕证

③≤24小时通知家属/单位(除有碍侦查/无法通知外)

公检24小时讯问不应逮捕时立即释放发释放证明

⑤异地逮捕时,应通知当地的公安

期限

12小时

12月

6月

3+1~4+7=14天

流窜/多次/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7→30

检察机关:≤14天

2+1+2(4个重大)+2(10年↑)=7月

1月上一级检

后两个2月高级检

违反《刑诉法》56#没收保金连续计算

起诉/审判重新计算

另有罪行重新计算公安决定,报批捕检备案

查清身份起算

精神病鉴定不计入

特别重大最高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备注

公检用拘传证

法用拘传票

可用械具

不能同时适用

扭送:现行犯

①正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通缉在案的

③越狱逃跑的

④正在被追捕的

有错,公安复议→复核(上一级)

必要时,上级可直接批捕

检察批捕时不能另行侦查

公安补侦后复议,重新批捕;坚持复议,不予受理

①传讯时及时到案

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③不得毁灭、伪造证据/串供

未批准不离市县

保金/保人择一

未批准不离住处

未批准不会见(律师/近亲属除外)

附:要出示XX证的:拘传、拘留、逮捕、搜查(拘留/逮捕遇紧急情况,不另用);

扣押物证/书证,不用扣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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