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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刑事法笔记第十一章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5日

第十一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概述

刑罚执行机关及其分工:

1)执行机关有三: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主要是监狱)

2)执行机关的分工:两个半

法院两个半:没收财产、罚金、死刑立即执行;

监狱两个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其余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

死刑立即执行、没收财产(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罚金

公安机关

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行政机关(监狱)

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二节   减刑制度

一、减刑的概念

减刑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可以减刑;二是应当减刑。

二、减刑的条件

1、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此外,广义的减刑还包括:死缓、附加刑(主要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罚金(53条)。

2、实质条件:(1)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2)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有重大立功表现(78条规定了六种情形)。

三、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1、根据刑法第78条第2款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如果原判为死缓,经过多次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4年(有的说是12年)。

2、减刑的幅度:少减、多次

四、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程序:

1)减刑的确定权在审判机关,但执行机关有建议权;

2)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有期徒刑及其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应当由中级法院裁定;无期徒刑、死缓的减刑,由高级法院裁定。

特别要注意:时间段的起点

有期徒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折抵刑期一日;

无期徒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不折抵;

死缓:从缓刑考验期满第2起计算,不得少于12年,先行羁押和考验期的不折抵。

3、缓刑的减刑:缓刑的减刑原则上不减刑,但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

步骤:先减原判的刑期,然后再缩短适当的考验期。不能直接就减考验期。

4、作为减刑条件的立功(执行期间因为立功表现减少刑期,即刑罚执行的制度),和犯罪以后判决宣告以前从宽处理的立功(量刑的情节)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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