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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专题十——刑罚的体系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9日

 

重点与难点

 

一、主刑各刑种及相关制度比较

 

项目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死刑(立即执行)

死缓制度

剥夺利益

部分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

(短)

人身自由

(较长)

人身自由

(终生)

生命

生命(但附条件)

适

用

对

象

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刑事犯罪人,需要给予刑事处罚但又不必关押。

罪行较轻,但又必须实行短期关押的犯罪人。

既可适用罪行较重,又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人。

罪行严重,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又不必判处死刑,判处有期徒刑又不足以打击的犯罪人。

 

罪行极其严重,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人。

罪当处死,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人。

 

执行

机关

和

场所

 

由公安机关执行,会同被管制人所在地方人民群众在其单位或居住地执行。

由公安机关在拘役所执行。

由监狱或看守所在监狱或看守所执行。

由监狱在监狱执行。

由法院在特定地点执行。

由监狱在监狱等场所执行。

执行

待遇

劳动中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中酌量发给报酬,每月可回家1至2 天。

强制劳动改造,完全无偿。

强制劳动改造,完全无偿。

 

缓刑期间劳动改造,完全无偿。

严厉

程度

最轻的刑罚也即限制部分自由刑。

相对管制而言较重,但为自由刑中最轻。

其严厉程度比较灵活,随不同情况不同。

 

自由刑中最为严厉。

所有刑罚中最为严厉。

重于无期徒刑,但轻于死刑立即执行。

期

限

3 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 年。

1 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6 个月以上15 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

终身。

 

2年考验期满后,视情况而定。

期

限

计

算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项目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死刑(立即执行)

死缓制度

附加刑

可以。

可以。

可以。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缓刑考验期

 

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是

否

构

成

累

犯

 

即使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 年内再犯新罪,也不构成累犯。

同于管制。

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赦免后5年内再故意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构成累犯。

同于有期徒刑。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执行完毕或被赦免后犯罪,是否构成累犯,同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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