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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艳霞:刑事责任能力总结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19日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与控制能力。不仅要能辨认,还要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才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表3-1   刑事责任能力分类表
    刑事责任能力分类 内容 适用对象 刑事责任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完全的辨认与控制能力 (1)16周岁以上,精神正常的人;(2)不是盲聋哑人 行为人负完全刑事责任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仅对刑法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 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 行为人仅对刑法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完全没有辨认与控制能力 (1)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丧失辨认与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行为人对任何违法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指行为人虽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者有一定程度的减弱 (1)14-18周岁的未成年人(2)未完全丧失辨认与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3)盲人(双目失明)(4)聋哑人(又聋又哑) 行为人负刑事责任,但可适当从轻、减轻判处 
     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不管精神状态如何都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只有对于14-16周岁,犯《刑法》第17条规定的8种犯罪的和16周岁以上的人才需要考虑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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