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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第十八章第二节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2日
第二节 审理与决定
行政复议的审理
被申请人无自行收集证据权。
被申请人的答辩
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机关发送的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书面复议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不得拒绝。
撤回复议申请
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行政复议的审理依据
法律
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特殊情况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时间不超过30天。
决定应制作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复议决定分为四种
维持的;
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5种情况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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