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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重点:信息公开的组织

来源:233网校 2012年9月14日
  1. 主管部门 
  (1)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2)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2. 工作机构 
  注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设置范围: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了解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第4条第2款)。 
  3. 信息公开的承担主体(第17条) 
  (1)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2)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3)总结为: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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