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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复习重点

来源:233网校 2003年9月19日

  难点问题:1.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2.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3.原告资格的确定。4.被告确定的原则。5.第三人的特点。6.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复议前置与复议和诉讼择一的情形(司法解释第34条)。7.被告的举证责任。8.原告的举证权利、义务责任(司法解释第4、5、6条)。9.证据的收集。10.证据的审核认定。11.一审判决行政诉讼法规定了5种,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又增加了两种,共7种,包括: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赔偿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和确认判决。

  第四部分:行政复议

  一、重点问题:1.期限问题,行政复议法中有多个条文涉及期限问题,足见行政复议中期限问题的重要性,考生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2.不可提请复议的事项(第9条)。3.一般管辖。4.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资格的移转。5.受理问题。

  难点问题:1.与行政诉讼范围比较,复议法特别列举的复议范围(第6条)。2.复议管辖的特点(第12条、第15条第2款)。3.复议的特别管辖。4.审查标准。5.复议法第6条“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和行政诉讼法第11条“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之比较。6.行政终局裁决(复议法第5条)。

  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比较,就保护相对人权益之目的而言,两者并无实质区别;但在制度性质和具体内容等方面,两者有重大的区别。这样会比较有利于考生更深入地掌握和理解。

  第五部分: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一是区分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二是明确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三是掌握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范围包括三类:(1)行政损害赔偿(2)刑事损害赔偿(3)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损害赔偿

  1.行政赔偿的范围:(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2.刑事赔偿范围:(1)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2)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

  3.国家不予刑事赔偿的情形

  一、国家赔偿主体概述

  掌握需要明确三个基本概念:国家赔偿责任主体、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和追偿权对象。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应当具备的条件。

  (2)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

  二、国家赔偿程序

  1.行政赔偿程序

  2.刑事赔偿程序(1)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前置程序(2)刑事赔偿复议程序(3)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三、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1.国家赔偿的方式

  国家赔偿方式主要有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对于国家赔偿方式的把握需要注意以下两点:(1)同于民事赔偿的“同等损害同等赔偿”。(2)区分国家赔偿的方式和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2.赔偿计算标准

  就国家赔偿法而言,历年考试的分值均少于行政法的其他各部分。这一状态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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