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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2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主观题

来源:233网校 2013年4月26日

  (2005年)

  六、(本题25分)

  甲(男,26岁,汉族)与乙(男,24岁,汉族)系表兄弟。2003年3月,二人相约一起进城务工,在同一农贸市场分别摆摊做水果生意,并合租一小院共同居住。由于甲善于经营,生意一直比乙好,乙因此有些怨气。

  2005年8月6日下午,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乙认为甲抢走了自己的生意,遂到甲摊前理论。甲说:“我的苹果质量好、价格低,人家愿意买我的,你不能怨我。”乙说:“人家本来要买我的苹果,是你故意压价,抢走了我的生意。你不帮我就算了,但你不该连表弟也欺负。我忍你已经很久了!”乙越说越急,抓起旁边的水果刀,向甲刺去。甲见状,急忙伸手抓刀。相持间甲右臂被刀刺伤。后经在场的买主丙、丁等人阻拦、劝说,乙放下了水果刀,向流血不止的甲道歉说:“我只是一时气愤,请表哥原谅。”并送甲到附近区中心医院医治。经鉴定,甲为轻伤。甲住院治疗期间,乙主动承担了医疗费用,并为甲洗衣送饭,帮助护理。但因甲住院,生意无人照料,致使数百斤水果腐烂,损失3000余元。

  甲伤愈出院后,认为此事使自己在市场上丢了面子,生意损失严重,十分生气。在前来探望的妻子坚持下,向农贸市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了处理。

  问题:

  假定你是甲聘请的律师或者乙聘请的律师,或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任选其中一个身份),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法律文书。

  提示:文书中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司法机关名称、证据种类和名称等相关事项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考生本人姓名,否则本卷不得分。

  答题要求:

  1.文书种类的选择符合选定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请求或答辩事项清楚,事实、依据论证充分,或者作出的处理合法有据,定性准确:

  3.文字简练通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考点:刑事自诉法律文书。

  解析:

  法律文书的制作能力是法律人的一项基本能力,法律文书题是司法考试历年大纲规定的第四卷基本试题类型之一。从法律文书的实际考试情况看,考文书是常态,不考文书是“变态”。

  一般来讲司法考试中的文书考察不涉及审题问题,但是2005年的司法考试文书题与以往相比,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其中重要的特点就是文书题需要细致的审题。05年第一次出现了选择性的文书题,如何选定文书的种类就是审题要解决的间题。通过阅读题干,我们可以选定两个关键词:刑事诉讼、轻伤。这两个关键词已经基本确立了本题的文书种类:刑事诉讼文书。

  进一步阅读问题和要求:“假定你是甲聘请的律师或者乙聘请的律师,或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任选其中一个身份),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法律文书”:“文书种类的选择符合选定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这里没有提到检察院,排除了就轻伤提起公诉的可能,由此可以确立本题的文书种类是刑事自诉文书。

  根据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①侮辱、诽谤案: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③虐待案:④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①故意伤害案:②非法侵入住宅案:③侵犯通信自由案:④重婚案:⑤遗弃案: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③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以上8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就本题来说,在一审案件中,涉及的法律文书有以下几种:作为甲聘请的律师,可以撰写的法律文书包括刑事自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作为乙聘请的律师,可以撰写的法律文书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辩护词;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可以撰写的法律文书是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由于本案答题要求的主体不涉及检察院,因此起草的文书中不包括检察院的起诉书。

  需要做答的法律文书其实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格式清晰,自由发挥余地较小的文书,典型的是诉状和判决书;其二是考生自由发挥余地较大,改卷余地也较大的文书,典型的是辩护词。前者在过去的考察中一直有明确的评卷要点并计点给分,而后者则更注重专业水平、逻辑论证、语言文字等方面的考察,所以也无法明确评分要点,改卷的时候主观性很大。

  由于本案是自诉案件,所以调解类文书也是本题可以考虑的文书。需要说明的是,有些考生选择了民事诉状和反诉状,都是不符合答题要求的,理由就不再详细分析了。

  以下只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文书作为参考例证。

  答案:

  参考文书之一

  乙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我受被告人乙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他辩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出庭之前,我详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今天又参加了法庭的调查审理,使我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更深刻的了解。我认为自诉状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条款得当,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我认为被告人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属于激情杀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被告人与自诉人系表兄弟,2003年3月一同进城打工,又在同一农贸市场内卖水果,并租住在同一个小院内,平时关系一直很好。案发之时,二人因为卖水果给同一个顾客而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因为一时情绪过于激动而没有控制住自己,顺手抓起旁边的水果刀向自诉人刺去,自诉人遂夺刃,在相持的过程中,被告人将自诉人砍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伤人的水果刀不是乙事先准备好的,而是随手抓起的。由此可见,被告人虽故意伤害,但属于过分激动下的冲动行为。辩护人希望法庭判决时能注意到这个细节,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犯罪中,有主动放弃的情节。在相持不下中,被告人将自诉人砍伤,随后被告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彻底放弃了继续犯罪。虽然其放弃继续犯罪是在其他人的劝说这一外因条件下完成的,但不容忽视的事实是,被告人主观上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是最终放弃继续犯罪的内因。虽然由于伤害后果已经出现,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刑法中止的规定,但是被告人听从劝说,主动及时停止继续犯罪,避免了更严重的后果出现,对此情节应当在量刑时给予一定的考虑。

  (三)被告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在伤人之后,先是向自诉人承认错误,随后又及时将自诉人送到医院接受救治。在自诉人受伤住院期间,被告人主动承担了自诉人的住院费用以及日常护理。在今天的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不仅再次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且反复表示了悔恨。由此可见,被告人在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辩护人希望法庭在判决时考虑到被告人悔罪表现良好,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请求法庭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理的决定。

  辩护人:张xx

  2005年某月某日

  参考文书之二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刑初字(2005)第xx号

  自诉人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男,26岁,汉族,农民,家住xx省xx县xx镇xx村,现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单元xx.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王某某,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既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乙,男,24岁,汉族,XX人,农民,家住xx省xx县XX镇xx村,现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单元xx.

  辩护人:赵某某,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甲指控被告人乙犯故意伤害罪,并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200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自诉及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自诉人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其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人乙、被告人的辩护人赵某某,证人丙、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2005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与自诉人发生纠纷,争执中,被告人持刀将自诉人打成轻伤,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判处被告人赔偿各种经济损失xxx元(含住院费xxx元、医疗费xxx元、护理费xxx元、误工费xxx元、受损失水果价值3000元)以及精神领决费xxx元。并就其诉讼请求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xx区公安局出具鉴定费收据、xx区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腐烂水果的价值鉴定及鉴定费用收据、原告人所在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被告人的日收入证明,证实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及原告人经济损失情况。

  被告人辩称,自己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自己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自己与自诉人甲系亲表兄弟,当时自己是一时激动才动手伤人,事后很是后悔,并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对于原告人要求其赔偿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辩称,在原告人住院期间,被告人承担了原告人的住院费、医疗费,并亲自对原告人进行护理,原告人要求的这部分费用无法律依据。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承担的误工费用,被告人认为,原告人提供的收入证明不足采信。被告人辩称,原告人要求的精神损失赔偿费无法律依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放弃进-步伤害自诉人的行为,并向其道歉及时将自诉人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其有较好的悔罪表现。2.被告人与原告人系亲表兄弟,平时关系较好,被告人伤人是出于一时激愤而不是事先预谋,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与自诉人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发生纠纷。被告人认为自诉人抢走了自己的生意,遂到自诉人摊前理论。自诉人称购买人是因为自己的苹果质量好、价格低,自愿购买的,自己没有故意抢被告人的生意。被告人称购买人本要买自己的苹果,是自诉人故意压价,抢走了自己的生意。并称,自己已经被自诉人欺负多次无法忍受。被告人抓起旁边的水果刀,向自诉人刺去。自诉人遂伸手抓刀。相持间自诉人右臂被刀刺伤。后经在场的买主丙、丁等人阻拦、劝说,被告人放下了水果刀,向流血不止的自诉人道歉。并送自诉入到附近区中心医院医治。经鉴定,自诉人为轻伤。对于被告人故意伤害的事实,被告人乙在审理过程中认罪,且有被害人甲的陈述,证人丙、丁的证言,XX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乙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与自诉人发生纠纷后,未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竟在争执中持刀殴打自诉人,致自诉人轻伤,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但考虑到,被告人伤人后能够主动采取措施防止更坏结果的发生,并主动承担了自诉人的住院费用及护理工作,认罪态度较好,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本院予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乙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合理赔偿。原告人要求被告人乙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xxx元,其过高部分及无证据予以证实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误工费、腐烂水果损失费,共计人民币XX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二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xxx

  (xx法院院印)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XXX

  参考文书之三

  乙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我受被告人乙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他辩护。作为乙方的辩护律师,我想请求法官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调解解决本案,不要简单的依据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有罪判决。我们承认,本案事实比较清楚,证据也算确实充分。起因在于生意经营上的原因,甲乙两人发生冲突,乙把甲刺伤,并有医学鉴定为轻伤。轻伤害案件,没有多少争议。但本律师认为,考虑到安定团结,考虑到诉讼的真正意义在于解决争端而不是制造争端,因此,建议调解结案。具体原因如下:

  一是,两人有接受调解的基础,也就是说具备可能性。甲乙二人本来就是亲戚关系,两人因为生意上发生冲突,并不是什么“深仇大恨”,我们相信“血浓于水”,相信两兄弟会在法官的主持下接受调解,很快就会化干戈为玉串。事实上,甲伤愈出院后,虽然认为此事使自己在市场上丢了面子,生意损失严重,十分生气,但还不到对簿公堂程度。甲之所以提起刑事自诉,更大程度上是前来探望的妻子的坚持结果。也就是说,两兄弟之间感情还是有的。另外,当乙发现有流血事件,及时放下了水果刀,向流血不止的甲道歉,并送甲到附近区中心医院医治。甲住院治疗期间,乙主动承担了医疗费用,并为甲洗衣送饭,帮助护理。这也说明,乙的主观恶性不大,并且案发后积极的弥补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这些都为他们接受调解奠定了难得的基础。

  二是,这种轻伤害案件有调解的必要性。甲乙二人2003年3月相约一起进城务工,在同一农贸市场分别摆摊做水果生意,并合租一小院共同居住。整天抬头不见低头见。而且,即使经过冲突之后,甲乙还得在此地做生意。如果能够调解结案,乙肯定痛改前非,多向甲学习经营之道,不再认为是甲抢走了生意。如此以来,也是对乙的一个教育,同时,维持了市场的秩序。

  三是,对自诉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还是主张调解的。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由此可见,如果当事人有调解的意愿,法官还是要尊重的。而且,法宫对这样的轻微自诉案件调解结案,非常符合我国目前的大政方针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导思想。

  综上,无论是从案件的性质(轻微伤害的自诉案件),还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主动道歉,及时的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用行动来积极弥补损失),无论是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还是国家的大政方针,本律师认为,法官调解结案是即合法又合惰,也真正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精神。

  辩护人: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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