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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客观题考试卷二真题及答案(17)

来源:233网校 2021-07-02 08:20:21

81、元丰公司依据供货合同要求神木公司履行货款,法院经审理一审二审神木公司均败诉,神木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上级法院认为事实不清,指定下级法院再审,再审期间元丰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神木公司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对于增加违约金,法院应调解处理

B、对于解除合同法院应调解处理

C、对于增加违约金的要求,法院告知另诉

D、对于解除合同请求,法院告知另诉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再审范围有限原则。再审以原审范围为限,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范围,故法院对于再审中新增的诉讼请求(包括原告新增独立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的反诉)不予审理,符合另行起诉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故在再审中原告新增的违约金请求,以及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不属于再审范围,再审法院不能组织调解,直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故本题AB选项错误,CD选项正确。本题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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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大ft公司欠五岳公司5000万,海伦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因到期未支付,五岳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大ft公司发出支付令。支付令发出后,五岳公司将海伦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问以下哪些选项正确?

A、该支付令对大ft公司有拘束力,对海伦公司没有拘束力

B、该支付令对大ft公司和海伦公司均有拘束力

C、五岳公司对海伦公司提起诉讼,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D、五岳公司对海伦公司提起诉讼,支付令失效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督促程序,可以直接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作答。《民诉解释》436条规定,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首先,本案中债权人五岳公司申请向债务人大ft公司发出的支付令仅仅对债务人大ft公司有拘束力,对担保人海伦公司没有拘束力,故本题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其次,债权人五岳公司单独就担保关系对海伦公司提起诉讼,支付令失效,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D。

83、某生效判决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30万元货款。甲公司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发现乙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乙公司对案外人丙公司有30万债权,甲公司申请法院向丙公司发出了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丙公司收到通知后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笔欠款已经归还。同时案外人丁公司向法院主张乙公司已经将该笔债权转让给自己了,自己是该笔债权的受让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可以申请法院对丙公司强制执行

B、甲公司不能申请法院对丙公司强制执行

C、丁公司提出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应该申请再审

D、丁公司提出案外人异议后被驳回后应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代为申请执行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首先,关于代为申请执行的问题,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法院可以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该通知送达第三人后,第三人应当在15日之内向申请人清偿债务,或者在15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该第三人在15日内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的,法院可以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如果该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则不能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无需审查该异议是否成立。显然,本案中第三人丙公司提出了异议,故不能对丙公司强制执行,故本题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其次,关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甲公司申请执行乙公司30万,乙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权,法院遂将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列为执行标的,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丁公司主张自己受让了该笔债权,即丁公司对该债权(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构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应当对其异议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关于救济手段,如果属于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申请再审,如果认为与原生效裁判无关的,应当另行起诉(执行异议之诉)。本案中生效判决是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30万,并未涉及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故属于与原生效裁判无关的情形,对裁定不服的应当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故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84、林某和吴某签订协议约定将吴某所有的一辆汽车卖给林某,约定林某向吴某支付一半车款后吴某将汽车交付给林某,但在林某付清全部车款前车辆仍然归吴某所有。林某向吴某支付一半车款后吴某将汽车交付林某。邓某因为借款纠纷起诉吴某,诉讼中,邓某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法院扣押吴某的该辆汽车。关于本案表述正确的是?

A、法院可以扣押该辆汽车

B、法院不能扣押该辆汽车

C、林某向吴某交付余款后,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对汽车的扣押

D、林某向法院交付余款后,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对汽车的扣押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若干问题规定》第16条“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该规定的主要依据是合同法中保留所有权的买卖,根据《合同法》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据此理解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故该财产仍然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故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其次,根据合同约定第三人已经在合理期限完全支付价款后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此时财产应当归第三人所有,故法院应当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该财产已经被查封、扣押、冻结,所以第三人要求履行合同应当向法院交付余款,而不能向被执行人交付余款。据此分析本案,首先,被执行人吴某与林某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作出了林某全部付清余款前车辆仍归吴某所有的所有权保留,故车辆仍然属于被执行人吴某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扣押该汽车,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其次,林某支付余款后取得对该汽车的所有权,法院应当解除对该汽车的扣押,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该汽车已经被扣押,李某应当向法院交付余款,而不能向被执行人吴某交付余款,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综上所有,本题答案为AD。

85、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因为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可以向A市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A市有两个仲裁机构,分别为A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A市分会。现在甲公司和乙公司因为履行该合同发生争议,甲向A仲裁委申请仲裁,乙在A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A市中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仲裁协议无效,A市中院应当受理

B、A市中院应当裁定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C、甲、乙公司如果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有效

D、A仲裁委应当继续仲裁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效力。第一个问题,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向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无法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故本案仲裁协议原则上无效,但当事人如果协议选择了其中一个仲裁机构,则仲裁协议有效,故本题B、C选项正确。第二个问题,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首先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如果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仲裁委有权继续仲裁,本案甲公司向A仲裁委申请仲裁,乙公司在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了异议,故仲裁委不能继续仲裁,故D选项表述错误。其次,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当由约定的仲裁委以及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仲裁协议签订地和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管辖,本案A市中院是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有权确认该仲裁协议效力,故本题A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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