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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真题备考练习七

来源:233网校 2022-01-30 00:00:01

2022年法考《试卷二》真题备考练习七

法考改革后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和答案,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考生备考的难度和考试的难度。司法部官方回应:为适应法考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考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及参考答案,考试真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所以真题是非常有价值的备考资料。

233网校整理法考历年真题演练,每天掌握几道题,攻克重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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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环保检查组至某市巡查时,发现该市频发重大环境污染案件,请问责任主体是?

A、该市政府

B、该市生态环境局

C、该市市长

D、该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环境保护中的政府监管责任制度,为重要考点。《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为迷惑选项。

主营业地在广州的法国某公司雇佣了一个韩国人金某,金某的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从事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后金某提出辞职,公司不允许并向广州法院起诉了金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金某是韩国来中国的留学生,则公安机关应对法国公司进行罚款处理

B、关于该劳动合同的纠纷双方可以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协商一致选择韩国法为准据法

C、该劳动合同纠纷应该适用法国法

D、对于该案件我国法院无管辖权,应裁定驳回法国公司的起诉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综合了国际公法中的外国人就业、国际私法中的劳动合同法律适用和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等三个知识点进行考查,为重要考点。《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3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题中,如果金某是韩国来中国的留学生,则属于非法就业的情况。该法第80条规定:“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该法第70条规定:“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综上,公安机关应对法国公司进行罚款处理,A项正确。《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题中,金某的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从事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属于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情况,故应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即中国法,B、C项错误。另外,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即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时,当事人才能选择处理其争议的法律。因为本案并非一般合同,故当事人不能选择法律,因此B项说法也无从谈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有关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被告在我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法院均可以行使管辖权。题中“主营业地在广州的法国某公司雇佣了一个韩国人金某,金某的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从事产品售后服务工作”的事实表明,该合同是在中国领域签订或者履行的,故合同签订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

德国彩虹公司与中国杭州的晓晨公司在杭州签署了一个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后在中国履行协议期间发生纠纷。关于该纠纷的相关判断,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双方可以选择德国的法律作为该合同的准据法

B、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该合同纠纷由德国法院进行管辖

C、双方可以约定该案件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仲裁院进行伸裁

D、双方可以约定该案件在荷兰海牙的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中国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为重要考点。《民法典》第46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意:这三类合同要同时满足至少两个条件,才应该适用中国法:(一)主体是“一中一外”,都是外方当事人则不是必须适用中国法;(二)合同在中国境内履行,如果合同在境外履行,则不是必须适用中国法。题中案情,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故该合同纠纷应适用中国法。A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双方若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我国法院有专属管辖权,即只能向我国法院起诉。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承认协议管辖,即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B项错误。根据以上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当事人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当事人不得以书面协议排除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但如果当事人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其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权的法律效力。即专属管辖是指排除外国法院,并不排除仲裁。因此,C项正确。海牙常设仲裁法院,PCA,也称海牙仲裁法院,是依据1900年第二届海牙和平会议的建议于1910年建立的国际争端仲裁机构,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它与联合国在海牙的国际法院无关,与国际法院不同,常设仲裁法院并不是一个国家之间的法庭。争议双方可以请求该院对其进行仲裁、调解或者仅仅是调查事实。该院不仅接受来自国家间的申请,同时也接受国家与私人团体或者个人之间的冲突解决申请。但不处理私人团体或者个人之间的商事争议。故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择C。

经常居住在天津的德国公民托马斯家中失窃,名画丢失,该画后被中国公民李伟在韩国艺术品市场购得,得知李伟将画带回中国并委托拍卖公司在天津拍卖后,托马斯欲通过诉讼途径索回该画作。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托马斯的诉讼行为能力应适用德国法来判断

B、关于该画作的物权问题,当事双方应当在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德国法、中国法以及韩国法中进行选择

C、关于该画作的物权问题,当事双方不能就准据法的选择达成一致时,应适用韩国法

D、关于该画作的物权问题,当事双方不能就准据法的选择达成一致时,应适用法院地法中国法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行为能力及动产所有权归法律适用问题,为重要考点。《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本案中,托马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所以其诉讼行为能力应该适用中国法来判断,故A错误。《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可能基于买卖合同、赠与等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所以,首先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准据法,则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该条冲突规范对意思自治选择法律的范围并未限制,故B项“当事双方应当在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德国法、中国法以及韩国法中进行选择”的说法错误。本题的关键在于托马斯与窃贼的物权问题,还是与李伟的物权问题。“得知李伟将画带回中国并委托拍卖公司在天津拍卖后,托马斯欲通过诉讼途径索回该画作”表明,本案的被告是李伟,本案中的物权问题指的是托马斯与李伟的物权问题,李伟取得名画物权的法律事实是在“韩国艺术品市场购得”。因此,本案中托马斯和李伟可以选择要适用的法律,如果两者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即韩国法。故C项正确,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

中国江苏龙叔公司与意大利图歌公司签订DAT(南京)的合同进口一批服装,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

A、卖方只需将货物运到南京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需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业务

B、卖方需要将货物运到南京,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

C、卖方需要将货物运到南京,完成进口清关手续后将货物交给买方

D、卖方需要承担货物在南京货交第一承运人之前的所有风险和费用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国际贸易术语通则中DAT术语,为重要考点。DAT(Delivered at terminal)(中文:运输终端交货),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是《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新增加的贸易术语。DAT术语下,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方式交货。“Terminal”可以是任何地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等。题中,卖方需要将货物运到南京,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才完成交货。故A项错误,B项正确。关于清关手续,DAT术语下是“卖出买进”,即: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所有出口许可和其他官方授权办理出口和交货前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而买方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所有进口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进口的一切海关手续。故C项错误。关于风险转移,DAT术语下是,卖方承担交货完成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D项“卖方需要承担货物在南京货交第一承运人之前的所有风险和费用”说法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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