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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真题备考练习八

来源:233网校 2022-01-30 00:00:00

2022年法考《试卷二》真题备考练习八

法考改革后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和答案,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考生备考的难度和考试的难度。司法部官方回应:为适应法考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考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及参考答案,考试真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所以真题是非常有价值的备考资料。

233网校整理法考历年真题演练,每天掌握几道题,攻克重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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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工程公司在甲国承包了一项工程,中国某银行对甲国的发包方出具了见索即付的保函,后甲国发包方以中国公司违约为由向中国银行要求支付保函上的款项遭到拒绝,遂诉至人民法院。关于本案,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A、如果工程承包公司是我国政府独资的国有企业,则银行可以以此为由拒绝向受益人付款

B、中国银行可以主张保函受益人先向中国承包公司主张求偿,待其拒绝后再履行保函义务

C、中国银行应对施工合同进行实质性审查,后方可决定是否履行保函义务

D、如甲国发包方提交的书面文件与保函要求相符,中国银行应承担付款责任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见索即付保函,为重要考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受益人请求开立人依据独立保函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开立人以基础交易关系或独立保函申请关系对付款义务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独立保函欺诈情形的除外。故A、B两项错误,D正确。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开立人应该付款。而独立保函的审单标准是表面相符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2款:“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表面相符。”据此,C项“中国银行应对施工合同进行实质性审查,后方可决定是否履行保函义务”的说法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D。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甲乙两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使用FCA术语为交货条件。关于该术语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该术语可以适用于任何的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B、该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运输合同

C、该术语要求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完成交货义务

D、承运人自收到货物时,货物的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FCA术语,为重要考点。FCA,全称FreeCarrier,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指卖方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承运人”指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的任何人。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A项正确,B项错误。(1)交货:交货地点的选择对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如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如在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而不负责将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卸下。(2)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3)双方义务:①卖方义务: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的货物和单据;办理出口手续;在指定的地点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②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办理进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并承担运费;承担交货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包括办理保险。由上可见,FCA术语下,货交第一承运人时,卖方完成交货义务,且实现风险转移,因此C、D两项正确。综上,本题选择B。

甲国多家出口企业在乙国被终裁具有倾销行为,并征收了反倾销税,现这些出口企业欲进行相关法律救济,已知甲乙两国均为WTO成员方,那么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甲国出口企业可以在乙国提起对乙国政府征税行为的行政诉讼

B、甲国政府可以直接向乙国政府提起外交保护

C、甲国政府可以在WTO起诉乙国政府违反其承担的WTO的相关义务

D、如果乙国政府在WTO被裁决败诉,WTO有权责令乙国修改其本国的法律或相应的反倾销措施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反倾销措施,为重要考点。对于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或保障措施,除利害关系方通过进口国的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出诉讼外,产品的出口商或生产商还可以通过其政府,对这些贸易措施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争端解决程序进行审查。这两种救济可以分别称为国内程序救济和多边程序救济。因此,如题中案情,甲国政府和这些出口企业可以有如下法律救济:1.甲国出口企业可以在乙国提起对乙国政府的反倾销行政诉讼;2.甲国政府可以在WTO起诉乙国政府违反甚承担的WTO的相关义务。故A、C两项正确。国内程序救济和多边程序救济在性质上是两种根本不同的救济。其区别主要在于下述方面:(1)当事人不同。在国内程序中,当事人是原调查的利害关系方,而在多边程序中当事人是出口国政府和进口国政府。(2)申诉对象不同。在国内程序中,申诉对象是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措施,在多边程序中申诉对象既可以是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措施,也可以是复审法院作出的裁决,甚至还可以包括立法本身(统称进口成员国措施)。(3)实体规则或审查标准不同。国内程序中据以判断主管机关的决定是否合法的依据是进口国国内法,而在多边程序中审查成员国措施的依据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4)处理争议的程序不同。在国内程序中遵循的是进口国的行政复议法或诉讼程序法,而在多边程序中遵循的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以及相关协议规定的特殊或额外的规则与程序。(5)复议、审判机构不同。在国内程序中,进行复议、审判的机构,或者是原调查机构,或者是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而在多边程序中审判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具体说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6)救济结果不同。在国内程序中如果主管机关的裁定被裁决违反了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直接撤销或修改相关措施,而在多边程序中,争端解决机构只能建议进口成员政府使其措施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而不能直接撤销或修改相关措施。题中,如果乙国政府在WTO被裁决败诉,则乙国政府应在合理时间内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和建议,WTO有权责令乙国修改其本国的法律或相应的反倾销措施。但争端解决机构只能建议进口成员政府使其措施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而不能直接撤销或修改相关措施。故D项正确。外交保护指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依该外国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方式要求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以保护其国民或国家的权益。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一)一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国家不当行为所致。即该侵害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责任。如果损害仅仅涉及外国私人的行为,所在国家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则不得行使外交保护。(二)国籍持续。受害人自侵害行为发生时起到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三)用尽当地救济。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在这些手段用尽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才可以提出外交保护。很明显,本案情况不满足外交保护的条件,甲国政府不能直接向乙国政府提起外交保护,B项错误。综上,本题选择B。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6年10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甲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乙公司使用。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10月29日止,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1.8万元,装修免租期为五个月,逾期支付租金需按日租金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租金累计超过一个月,出租方可提前解除合同,承租方应支付违约金11.8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公司自2017年7月起拒不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甲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2018年2月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的房屋租金70.8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70.8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3600元,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公开审判制度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度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是对处分原则的考查,为重要考点。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支付租金,并没有提出利息和解除合同的诉求,故B项正确。ACD错误。

高某向杨某借款235000元,到期后一直没有归还。杨某于2018年10月21日向高某住所地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法院提交了高某向杨某借款时出具的借条,要求高某偿还借款235000元。在支付令异议期间,杨某觉得支付令不如法院判决更稳妥,于是向自己住所地的B区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杨某有权向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

B、杨某有权向B区法院起诉

C、杨某向B区法院起诉,会导致支付令失效

D、杨某未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支付令,为重要考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对该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被告高某住所地,和接受货币的一方即杨某所在地。故B项向B区法院起诉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因此向被告高某住所地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故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起诉的,无论是否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都会导致支付令失效。故C项正确,而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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