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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总结----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来源:233网校 2005年7月18日
一、预备立宪与宪政改革

★(一)历史背景

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陷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使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二)《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月公布。制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三)十九信条

《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是清代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它仍然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四)咨议局与咨政院

1.咨议局。咨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朝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议机关,并非真正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之下的附属品。

★ ★2.资政院。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

二、主要修律内容

★★★(一)《大清现行刑律》

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其主要内容有:

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属30门。

3.对于继承、析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一些残酷刑罚手段,如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刑罚和连坐制度,将主要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种。

5.增加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

《大清现行刑律》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还只是对《大清律例》的修改而已,还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

★★★(二)《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清末修律变法过程中修订的一部新刑法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1.《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体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3.《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财产两种。

4.《大清新刑律》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采用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删除了旧律中的比附制度;采用了近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八议”等封建等级特权制度;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中通用的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并规定了对监所犯罪改用矫正感化教育的办法,等等。

但是,由于清政府统治被推翻,这一法律草案没有在清朝实施。

★★★(三)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是清政府于1911年8月完成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1569条。其中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等人仿照德、日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而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带有浓厚的中国传统礼教的色彩。

★★(四)大清商律草案

在清末修律过程中,当时负责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的修订法律馆于1908年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由于清政府被推翻,并没有得到通过,但却为以后的立法奠定了基础。

★★(五)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1.《大理院编制法》。这是清政府为配合官制改革和司法改革的需要,于1906年制定的关于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2.《法院编制法》。这是1910年清政府公布的关于法院组织结构的法律,但是该法并没有真正得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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