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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强悍抢分论述题(下)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26日
问:这样一细分确实比较清楚,那么形式部分呢?你之前说过“形式重于内容”,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答:我们对内容的构思实际上就相当于搭建房屋结构,但只有钢筋水泥会很难看,还需要进行装修,才能卖个好价钱,清水房和精装修的里子完全一样,但由于面子不同,价值就有了很大的差异。所以,我们要学会搞装修,学会化妆,俗话说:没有丑女,只有懒女,三分人才,七分打扮。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形式绝对重于内容!
从做题步骤来把握,我们可以将构思写在草稿上,列出论点体系和要点,一般来说,由于考试时间紧张,构思和写作的时间比例以“二八开”为宜。平时就要根据上述要求,加强自己分析解构出题思路、迅速组织论点体系的训练,争取在场内用5,6分钟就可以列出你的论点体系和要点。
在构思完成后,就可以开写了,这时就应当把重心转移到形式上来,下面从写作的一般程序谈一下完善形式的要点。
 
一、拟题
标题可有可无,取决于你的抽象能力,如果自感文笔较差,则当采宁缺毋滥的态度。但如果想安排标题,不必求险、求怪、求绝,因为不是每个人都那么擅长创意,很容易弄巧成拙,我的标准是:符合内容、清楚新颖。
符合内容,要求基本等于而不是大于或小于内容,否则就会文题不符,标题大于内容,就会显得内容空洞,论证不足,小于内容,就会显得内容繁琐啰唆。
清楚新颖,首先,要清楚,让阅卷人一望而知你的论点,其次,要新颖,能引起阅卷人的阅读兴趣。清楚,是基本要求,新颖,是较高要求,实在做不到新颖的,至少要做到清楚。
 
二、布局
 
布局线索功用要点
导论起:入题表明态度,确定基调,启发阅读兴趣。鲜明、清楚、准确
本论承:承题上承论点,下启分论,叙明内涵,界定外延顺畅,以释清论点为目标
转:分论论点之展开,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进行论证,有起有伏自然、变化
结论合:结论呼应导论,强化印象,引人入胜简短,有力

 
论述题与明清的八股文非常类似,可以用“起承转合”为线索进行布局。
“起”即入题,也即导论部分,其功用在于表明态度,确定基调,启发读者的阅读兴趣。单刀直入的写法是捷径,而云遮雾照,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表达则是大忌,因为阅卷人很少有兴趣去慢慢猜你的那点心思。如何才叫单刀直入?那就是要将你的总观点清楚、全面、彻底地说出来,关键词应特别注意准确。总结,导论要鲜明、要清楚、要准确。
“承”,或可称为“承题”、“接题”,是对总论点具体的展开,其作用在于上承导论之论点,叙明其含义,界定其外延,是本论之一部。如上例范文中“1、法律传统的概念与我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特点、法治现代化的概念”即为“承”。议论文之承题,有正起反接、反起正接、正起正接等方式,惟就司考言之,正起正接虽显平淡,但有堂堂正正之势,利于让阅卷人在短时间内明白你的思路,也易于上手。“承”使得论点显得丰满,行文显得顺畅,同时为“转”做好了准备。总结,承题要顺畅,以讲清楚论点为宗旨。
“转”,或可称为“讲题”、“分论”,为本论之主体部分,为分论点之展开,是文章的主体部分。有两个要点:自然,变化。“自然”,既是前后逻辑连贯而言,也是就文气而言,逻辑的连贯性要在构思的时候解决(即上文讲过的处理好“总论点和分论点、分论点和分论点之间的关系”),包括总分之间要方向趋同,分论点之间的总分、并列或递进,如此形成;文气的自然要求前后的文风、格调要符合一般的阅读习惯。“变化”,是指分论点之间形成一种有起有伏的气势,力免平铺直叙,达到越转越明的效果,给人论证全面、周到之感,变化之法在于熟练地掌握法学论文中常见的转折词语和句式。总结,分论以自然、变化为要。
“合”,或可称为“结论”,为全文之结局,为作者对问题最后之评价,或再揭主旨,或耐人寻味,或启人深思,功用在于再一次加深读者印象,字不贵多,贵在能有力,能言简意赅。总结,结论要简短,有力。
 
最后要注意的是给各个部分安排适当的字数比例。有的朋友写到某个熟悉或感兴趣的点时往往尽情发挥,收不住,一写数百字,写到不熟悉的点则草草带过,敷衍了事,结果就从总体上显得不协调,不美观。合适的字数比例的安排可以是:导论和结论各占五分之一,本论占五分之三,本论下分二到四个分论点。答题时要警觉——对于某个部分,如果可能超出该部分字数比例的限制,要坚决收笔;如果达不到比例的,要努力填充。
 
三、举例
1、起:
例文: “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的存在,客观上确实延缓了重庆市城市建设的步伐,而且有可能影响其他拆迁户的安置和补偿。难怪有人认为,如此作为严重损及公共利益,“重庆的发展能有几个两三年”。如果让其他拆迁户来进行投票,相信他们的投票结果一定是——钉子户滚出房屋去!但如果换一个角度看,“重庆的发展”难道仅仅指城市的美观或GDP的增长吗?如果钉子户事件成为中国私产保护的标志,从长远来看这对政治文明的推动、和谐社会的构难道不是一个贡献?请注意,历史的进步往往以个人的抗争(这种抗争就是以个人利益为动机)为起点,同时,历史的倒退又常常以个人的悲剧而展开。从辩证的角度,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是不能截然分开进行衡量的,二者是可以有机转化的。”(转引自钟凯博客:http://link.233.com/11407/blog/zhongkai/index.aspx?blogid=187356)
点评:该例文可以作为案例型论述题之借鉴,作为论述题而言,起题略显繁琐,字数达到了300字,但引论方式颇有可取之处,经转折而引出论点,在“但”字之前的意思是承认了“钉子户”事件对城市建设和其他拆迁户的客观影响,“但”字之后笔锋一转,直指公共利益不仅指经济利益,政治文明也是一种公共利益,“请注意”后的一句话发人深思,最后一句话直接亮出了论点,基本还是单刀直入的。应该说,这种导论方式对写作能力要求比较高,我们可以简化一下,请看:
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的存在,客观上确实延缓了重庆市城市建设的步伐,而且有可能影响其他拆迁户的安置和补偿;但 “重庆的发展”还应当包括对私产的尊重和保护,政治文明的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从辩证的角度,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是不能截然分开进行衡量的,二者是可以有机转化的。
点评:这样转化后,字数减少到了134字,虽略显平淡,但层次分明,鲜明、清楚、准确地表达出了论点。此外,如题目不是案例型,可直接以说理的方式引出论点,仍以上题为例,介绍说理型的入题方式:
历史的进步往往以个人的抗争(这种抗争就是以个人利益为动机)为起点,同时,历史的倒退又常常以个人的悲剧而展开。从辩证的角度,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是不能截然分开进行衡量的,二者是可以有机转化的。
点评:第一句话是一个简单的铺垫,第二句话是开门见山地抛出论点,也是鲜明、清楚、准确的。
2、承:
例文: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主要包括两个内容:物权种类法定和物权内容法定。该原则是大陆法系各国物权法所普遍承认的基本原则,但尚未为英美法系各国采纳。
点评:“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主要包括两个内容:物权种类法定和物权内容法定。”一句,对物权法定原则进行了定义,叙明了该原则的内涵;“该原则是大陆法系各国物权法所普遍承认的基本原则,但尚未为英美法系各国采纳。”界定了该原则的外延(适用范围)。达到了承上启下的要求,上接导论,下面可以就物权法定原则的两个内容进行展开,或者就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物权制度进行展开。
3、转:
例文:
(1)物权法定原则之历史渊源
(2)物权法定原则之现实:A、英美法系、B、大陆法系、C、我国
(3)物权法定原则之内容:
A、物权种类法定,是指……;
B、物权内容法定,是指……
(4)物权法定原则之效力
点评:(1)(2)之间是一种时间上的递进关系,故先说历史,后说现状;(2)中的ABC三点是空间上的递进关系,故先英美,后大陆,次我国;(1)(2)都是讲的外部关系,(3)(4)是讲的该原则的内部关系,故(1)(2)在前,(3)(4)在后;(3)与(4)相比,一般先界定内容,后探讨效力,故(3)在(4)前。文气自然而富于变化,有广度,有深度。
4、合:
例文:重庆钉子户拒绝搬迁,姑且不管其到底因何原因而所为,其坚持捍卫自身权益的韧性以及非暴力抗争如此之久,在中国大陆这本身就是一个奇迹。人们当然可以讨论和质疑此举到底是否违反了公共利益,但千万不要忽略了,解开“公共利益”界定的难题,其困难程度在中国目前的体制环境下一如歌德巴赫猜想,尤其它印证了一个无可辩驳的事实,即私权观念和法治意识在中国已不可阻挡地兴起。从这个意义上说,“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具有的宪政标本和示范意义,远远超出了其违背“公共利益”的可能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点评:呼应导论,照应主题,最后一句非常有力。
 
问:好,这样看来,内容和形式的矛盾应该能解决了,谢谢你!
答:不客气,希望大家按照上述方法多看、多思、多练,最重要的是多练,我相信,只要大家按我的方法认真练习,就一定能取得论述题的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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