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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卷指导:民法法条系列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5日
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        宅基地使用权
四、        典权
五、        地役权
六、        其他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
【担保法37条】不得抵押的财产
【担保法40条】流押的禁止
【担保42条】抵押登记
【担保法43条】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合同
【担保法50条】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
【担保法54条】清偿顺位
【担保法61条】不得转让的主债权
【担保法66条】流质的禁止
【担保法68条】孳息的收取
【担保法76条】“票券单”质押的生效
【担保法78条】股票质押的生效
【担保法79条】智慧财产权质押的生效
【担保法87条】留置权的实行
【担保法90条】定金的实践性
【担保法解释4条】公司担保的禁止
【担保法解释7条】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
【担保法解释8条】主从合同均无效的责任
【担保法解释10条】主合同解除后的担保责任
【担保法解释12条】担保期间的效力
【担保法解释47条】计划工程、在建工程抵押
【担保法解释48条】违章建筑物抵押
【担保法解释49条】农作物与土地使用权抵押
【担保法解释53条】事业单位抵押
【担保法解释71条】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之一)
【担保法解释72条】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之二)
【担保法解释75条】抵押人的顺位及责任
【担保法解释76条】未要求登记抵押的受偿
【担保法解释77条】所有权与抵押权的混同
【担保法解释79条】抵押权与质权、留置的冲突
【担保法解释84条】质权的善意取得
【担保法解释94条】转质
【担保法解释98条】“三票”的背书记载
【担保法解释99条】公司债券的背书记载
【担保法解释108条】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担保法解释123条】对债务人担保的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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