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构成要素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把其内心想要发生司法上效果的意思用一个外在的表示表示出来的行为,即将内心意思用外在表示表示出来,就叫做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1)效果意思。效果意思是指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内心意图。(2)目的意思。目的意思是指意思标的,即效果意思所指向的内容。(3)表示意思。当一个人实施民事行为的时候,其必须对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和意义有所认识。(4)行为意思。一个人进行表示行为的时候必须是自觉、自愿的。(5)表示行为。
(二)意思表示的类型
1、明示的意思表示
明示的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用明白的、确切的方法直接表达自己内心意思的外在表示。口头的意思表示,又叫做对话的意思表示,口头形式的好处在于简单叙述、直接方便,弊处在于一旦发生争议,缺少直接的证据。书面的形式,又叫做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形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即所有的能够证明当事人内心意思的、具有外在形式的东西,都属于广义的书面形式。
特殊的书面形式:公证、见证、审核、登记。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书就具有了最高的证明力。《继承法》规定,一个人有几份遗嘱的时候,要以其最后的经过公证的遗嘱为准。见证,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指双方当事人将书面合同交给工商管理机关,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此种做法在实际中行不通。
2、默示的意思表示
默示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明白的、确切的表达自己的内心意思,但法律通过其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来间接判断其行为意思。
默示的意思表示分为两种类型:推定、沉默。
推定,是指以当事人某种有目的、有意识的作为来判断其内心意思。
沉默,就是以不作为(即无作为也无语言)来推定其内心意思。以沉默作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时候才能作为意思表示的形式。《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三)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单方的虚伪意思表示叫做真意保留,只有在当事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意思表示的形式。一方当事人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是在其明知或可得而知的情况之下,则该当事人要承担其虚伪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
2、双方虚伪意思表示。
对于虚构的法律行为,要按照真实的法律行为来认定。
3、诈欺
诈欺,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欺骗他人的行为,以达到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而作出了某种意思表示,实施一个民事行为,因受诈欺而为的意思表示就叫做受诈欺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行为就叫做受诈欺而为的民事行为。要件:一,诈欺的一方必须是出于故意。二,必须有诈欺的行为,可以是积极的虚构,也可以是消极的隐蔽。三,表意人是因为受到诈欺人的诈欺而作出了意思表示,因意思表示而形成了一个民事行为,这种行为就叫做受诈欺而为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胁迫,是指以不法损害相恐吓,使对方陷入到一种恐惧之中,因而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作出的外在表示。分为两种:以直接面临的损害相威胁的,称为强迫;以新将发生的不法损害相威胁,称为威胁。损害必须是非法的、重大的、将来可能发生的,在此种情形下,一方当事人以威胁或强迫的手段,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作出意思表示而形成的民事行为,叫做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又叫做迫于危难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乘他人危难之际,或者利用对方的紧迫需要,迫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而接受了对自己重大不利的条件,并作出意思表示而形成的民事行为。从行为人的角度讲叫做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从受害人的角度讲叫做迫于危难的民事行为。
要件:一,必须有表意人陷于危难或紧迫的客观事实。二,行为人要有乘人之危的故意。三,不法行为人是乘对方危难之际来逼迫对方。四,不法行为人得到的利益可能是法律允许的限度,也可能是法律不允许的限度。
6、重大误解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中包括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其意思表示叫做重大误解的意思表示。误解不同于错误、误传。误传是代理行为,传错了要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重大误解是意思表示的无意的不一致。
意思表示不自由和意思表示不一致是故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而重大误解中的意思表示是无意的不一致。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一,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的内心意思和外在表示不一致,其对行为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二,重大误解是受害人自己的错误造成的,而不是对方当事人的隐瞒和欺诈造成的。三,行为人的错误只能是基于事实的错误,而不能是基于法律的错误,更不能是动机的错误。
七、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合同无效或撤销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前合同责任或后合同责任叫做缔约过失责任,这是对信赖利益的保护。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先成立后生效,也可以同时成立和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了,则其一定成立;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了,并不一定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有无该民事行为即有无意思表示的问题;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考察已经成立了的民事法律行为,考察其主体是否合格,内容是否合法,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形式要件是否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一,有意思表示;二,有意思标的;三,有行为人。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一,主体合格。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其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时,就不能产生预期的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2、法人超过经营范围实施的行为,当事人为恶意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3、行为人必须具有处分权。行为人没有处分权而为的行为是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二,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当事人的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时,以内心意思为主叫做意思主义;以外在表示为主叫做表示主义;我国采取折中主义,民事行为一旦成立就要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就要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但当事人具有法定的无效或撤销的情况时,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要求将已经成立或生效的民事行为归于无效,我们称之为折中主义。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分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合法和内容合法。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并不一定导致行为的无效。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只有要式法律行为违反了形式要件才会导致民事行为无效。
四,形式要件合法。
八、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款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款即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时候,要想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即把自己的内心意思和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附款联系在一起的时候,就叫做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是指决定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产生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当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的产生和终止与作为附款的条件联系在一起的时候,就叫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构成要件: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所附条件必须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3、条件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不是法律规定的,法定条件视为未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和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4、条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分为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成就的,叫做积极条件;以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成就的,叫做消极条件。
期限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包括期日和期间。
当事人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未成就,当事人恶意阻却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
当事人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期待权同样是受法律保护的。
九、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
根据民事行为的效力,民事行为分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当事人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不可能产生其预期的拘束力的民事行为,叫做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绝对无效。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其它部分依然有效。无效民事行为是意思无效,不是无效民事行为本身没有任何后果,而是其不能达到发生、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法律后果。包括行为人不合格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不自愿和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民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中的无效行为。
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合同法》规定,所有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只要其没有直接损害国家利益,其就是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反之,只要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其就是无效民事行为。这强调了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缩小了国家、法院对合同干预的程度,扩大了当事人的自主权.